中評社香港5月8日電/台灣“最高檢察署”今天召開“法律問題暨選舉查察研討會”,邀請各地檢署檢察長與財政、主計單位代表對首長特別費提出法律見解。“最高檢”表示,各地檢署對特別費性質看法不一,意見紛歧,但一致認定特別費案應依個案認定,不宜由檢察機關作統一見解。
根據會議決議,認為特別費案已繫屬法院,應尊重法院行使職權,不適合由檢察長會議先作出統一見解,且每個案件的證據均有特殊性,不但要考量客觀事實,同時要注意“主觀意識”。
至於特偵組受理查黑中心的特別費案件,原則上由特偵組檢察官辦理,各地檢署受理案件,由各地檢署指定檢察官辦理。全台檢察官偵辦特別費案件,均依個案狀況辦理。
今天會議主要對台北地檢署所提出“無須檢具核銷特別費性質”與台南地檢署所提出“未實際支出前,以領據代替原始憑證支出特別費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兩法律意見進行討論。
“最高檢”上周責成各檢察署檢察官對這兩個問題提出意見,再由各檢察長將意見帶到會議中討論,但基層檢察官看法不一,意見紛歧,雖認為特別費為“實質津貼”或“公款”均為數不少,但多數檢察官認為,已有案件繫屬法院,檢察機關不宜作統一見解,或認為應依具體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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