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據中國公安部消息,各地公安機關反映,近期,房屋租賃、銷售市場合同詐騙等犯罪呈多發態勢,案件呈現出涉案金額大、受害人數多、涉及地區廣等特點,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及社會穩定。公安機關提醒廣大人民群眾提高警惕、謹防上當。
主要犯罪手段:
(一)房屋租售中介實施的詐騙
1、採用欺騙手段截留客戶資金,將其非法佔有或用於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買房者將購房保証金、首付款、購房款等存入中介公司指定賬戶,由他們“代為保管”,利用辦理購房手續的時間差,從事投資、轉貸等風險項目,獲取中短期收益。這種“拆東牆補西牆”的運作方式一旦出現問題,最終會導致資金鏈斷裂造成損失。如2006年天津市公安機關偵辦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某房屋中介公司非法佔有使用客戶資金近1.45億元,涉及群眾1486人。
2、中介公司指使公司員工及他人假扮購房人,與賣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少量定金或部分房款後,將房屋過戶至虛假購房人名下,最後將騙取的房屋轉賣或抵押從中非法獲利。浙江省公安機關偵辦的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合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此方法共騙得房屋54套,價值4600余萬元。
3、利用為購房人代辦銀行貸款之機將房產抵押給銀行,然後冒用購房人的身份証件,將銀行發放的貸款佔為己有。2004年上海市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以此方法連續作案十余起,非法佔有應屬於買方的銀行貸款700余萬元。
4、公布虛假房屋租賃、銷售信息,與客戶簽訂租房、購房合同,騙取客戶中介費及定金。
(二)房地產開發商或個人在預售、出售房屋時,隱瞞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售的事實,採取一房多賣的方式騙取他人購房款。青海省公安機關辦理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某公司以此方法騙取80余名購房者房款共600余萬元。
(三)虛構商舖等房產投資項目,以承諾高額返租收益為誘餌,誘騙投資者進行投資騙取投資款。如2004年12月,浙江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虛構在邊境建立商品批發市場的投資項目,騙取300余名投資者的投資款共計4000余萬元。
(四)以能夠幫助購買回遷房、單位房等低價房為名,虛構房源,詐騙他人購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偵辦的一起合同詐騙案中,犯罪嫌疑人以能夠幫助購買回遷房為名詐騙他人購房款200余萬元。
(五)通過偽造房產証、身份証等手段,假冒房主身份,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買賣合同,詐騙他人租金、購房款。如2006年北京市公安機關偵辦的一起詐騙案中,嫌疑人連續作案30余次,騙取他人房屋租金共計150余萬元。
(六)隱瞞門面房即將拆遷的事實,虛假發布“門面房轉讓”的信息,將門面房轉租給他人,騙取租金。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了多起以門面房轉讓為名進行詐騙的系列案件。
警方提示:
為避免上當受騙,群眾在從事房屋租賃、銷售交易時,應當注意以下方面:
1、審查房地產開發商及中介公司的資質。開發商須具備“五証”,即《國有土地使用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施工許可証》和《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証》。從事房地產咨詢、評估、經紀服務的中介公司也須具備相應的資格認証。
2、審查房屋產權的真實性。簽訂購房合同前可到房地產登記機構進行查詢,核實房產証的真偽、賣房人與登記人是否一致、房屋是否辦理抵押登記等情況,以免購買無產權或產權有爭議的房屋。不要因貪圖便宜落入“真房假証”的詐騙陷阱。
3、警惕以超高利潤引誘人們從事房地產項目投資的虛假廣告。面對各種媒體的此類廣告宣傳,要做到謹慎識別,理性判斷。投資前應向有關部門進行核實,包括項目的真實性、項目開發的具體內容、與廣告宣傳是否一致等,切莫為追求高額回報盲目投資。
4、謹防交易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人們對中介公司普遍存在依賴心理,對他們事先擬好的合同很少提出異議,往往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在簽訂合同前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提防其中的免責條款陷阱,以防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目前,公安機關正在針對房屋銷售租賃市場合同詐騙犯罪進行重點打擊。歡迎廣大群眾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此類犯罪線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