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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首次對股市暗藏的“老鼠倉”開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5-19 14:49:57  



  嚴重失衡的違法收益與違法成本

  翻開《證券法》就可以發現,中國已在法律層面對包括“老鼠倉”在內的內幕交易行為作出了規範。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院長羅培新教授看來,儘管法律制度已經建立,但對內幕交易處罰力度存在明顯偏輕的問題。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羅培新表示,這一條款是美國證券法“民事罰款”與“行政罰款”的借鑒與合併,但其中的缺陷顯而易見:對內幕交易的民事罰款以“違法所得”為基準,而並不包括“避免損失”,處罰力度大大弱化;對沒有“違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罰款最高額只有60萬元,僅相當於美國最高罰款額250萬美元的3%左右。

  “違法收益與違法成本之間的嚴重失衡,是導致大量內幕人鋌而走險的關鍵因素。”羅培新說。

  “世界性難題”期待破解

  對於資金和資訊高度集中的證券市場來說,“老鼠倉”並非偶然現象,更不是中國獨有。在海外成熟證券市場,這個問題也普遍存在。據說,美國的一些基金經理為逃避監管部門的監控,甚至發明瞭專用的暗語、信號用於傳遞資訊。

  “中國基金網”總經理王香奇用“世界性難題”來形容“老鼠倉”。他認為,破解這個難題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更有賴於外部環境的改善。

  “首先要嚴管嚴查,主動監管基金經理相關利益人身份及賬戶,一旦發現建立老鼠倉即給予重罰,甚至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王香奇說,“再者,要動員全社會的監管力量,鼓勵知情人舉報,舉報消息一旦查實,給予舉報人高額獎勵,從而使基金經理不敢貿然通過其他人操作。”

  與此同時,王香奇建議監管部門適當解禁基金經理不得買賣股票的限制,只要不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可在向有關部門備案後,允許其買賣股票,或購買其所在基金公司的基金產品。

  羅培新則呼籲,在查處包括內幕交易在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時,中國應借鑒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嚴密制度和“鐵腕”作風,實現對交易行為的規範和對市場環境的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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