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30日電/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昨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與內地近年來發生的其它貪污大案相比,鄭筱萸受賄案所涉金額649萬餘元並不算太高。
香港文匯報今日發表社評指出,在內地已經收緊死刑案量刑標準的情況下,鄭筱萸仍被判死,這不僅顯示國家懲治貪污的決心,而且向社會發出清晰信息:對民生及國家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貪官,將嚴懲不貸。
近年來,內地查辦的貪污案件所涉金額越來越高,動輒數以千萬甚至億元計,再加上死刑量刑的標準不斷收緊,所以,自胡長青2000年因貪污700餘萬元而被判死刑以來,內地事實上已經很少有副省級以上高官因貪污1000萬元以下而被判死刑。鄭筱萸之所以遭到重判,是因為情節特別惡劣,其與監管對象進行權錢交易,嚴重破壞了藥品生產與流通領域秩序,不僅讓6種假藥順利拿到了生產文號,而且直接導致數十名患者死亡,極大地影響了廣大老百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激起民憤。鄭筱萸被判死刑,反映了國家對於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對於危害老百姓民生案件的處理絕不手軟。
以鐵腕式的作風在全國推行藥品生產品質認證制度,是鄭筱萸任內經常用來自誇的“政績”。但事實證明,正是這一制度為他進行權力尋租提供了極大的空間,使其擁有了定奪某種藥品生死的權力,及擁有了與藥品生產企業“要價”的籌碼。濫用行政審批權索賄,將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私人化,已經成為內地一些政府部門及官員貪污腐敗的常見現象。事實證明,只要存在行政審批,腐敗行為就難以避免;行政審批項目越多,腐敗就越多越嚴重,腐敗問題越難以解決。因此,國家應將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並加強對必不可少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和制約,作為預防腐敗的大事情來抓。
今年“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在談到反腐敗問題時曾表示,“鄭筱萸的位子就很容易腐敗”。這是因為其權力過分集中而又缺乏制約。因此,國家在查辦反腐大案要案的同時,應致力從制度上解決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加強對權力的監督與制衡,尤其是要解決“某些關鍵部門任由一把手說了算”的問題。同時,其它國家的經驗表明,輿論監督是預防和打擊腐敗不可或缺的力量,應予加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