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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一華裔男子情婦所生兒子來加遭拒
http://www.CRNTT.com   2007-05-31 10:33:49


  中評社香港5月31日電/加拿大移民法規定下,可申請家庭團聚的直系子女,不管是否為婚生子女,均享受平等權利。不過,若移民申請者開始時未填報所有子女的資料,日後欲申請他們前來,移民官很大機會會拒絕接受“追加”子女的申請。  
  
  據加拿大《明報》報導,一名來自中國大陸謝姓移民的真實個案便正好反映以上情況,他在最初申請移民時,只向移民官說在香港有妻子,但沒說他同時在美國有同居女友,且還生下兩名兒子。直到1997年時,謝先生才坦白自己在美國有同居女友,且于2001年申請其中一名本來在美國居住的兒子前來。
 
  但是,至2003年謝先生想再申請與同居女友所生的次子前來團聚時,移民官卻以他最初申請時隱瞞與兩個兒子的關係,拒絕接受他的次子的移民申請。 

  不服申請被拒的謝先生,先是向移民上訴部門(IAD)提出上訴,上訴失敗後再以移民上訴部門未考慮人道理由,作出錯誤判決,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復核,但已在4月17日遭聯邦法院法官泰特爾鮑姆判決駁回。 

  謝先生是在1992年取得永久居民資格及抵達溫哥華,在抵達時他才告訴移民官他有妻子在香港,但他原來在美國另有同居女友,且已生有兩名兒子,最小的Victor於1988年出生的資料,卻沒有申報。 

  謝先生移民後一直保持與香港妻子的合法婚姻關係,與美國同居女友的關係亦不變,本來亦相安無事。直到在美國的同居女友決定帶著次子Victor搬回臺灣,而長子Vincent則由謝先生監護。長子在2001年以人道理由成功申請來加,與謝先生同住。婚外情曝光後,謝先生在2002年與在香港的妻子結束婚姻關係。
 
  回到臺灣的同居女友2003年8月決定將次子的監護權也一併交還謝先生,於是謝先生為次子提出家庭團聚申請,卻遭拒絕。 

  移民官認為,次子Victor已與母親同住多年,且受到母親照顧,現在要改為由父親監護,但由於其父親在申請移民時,明顯是為怕元配妻子知道,並未提及有這個兒子,所以不符合家庭團聚規定中家庭成員的定義。 

  不過,謝先生認為,移民法提出子女不符合家庭成員定義的條文,違反加拿大鼓勵家庭團聚的人道目標,以及違反國際人權標準。謝先生的代表律師說,即使申請人未直接提出人道理由移民申請,但移民上訴部門(IAD)的裁審委員有責任去考慮人道理由,然而,聯邦法院法官泰特爾鮑姆卻不這麼認為。 

  泰特爾鮑姆說,申請人明明可提人道理由申請,而不是反過來質疑移民上訴部門應擴大職權,考慮人道理由。 

  法官還說,移民上訴部門裁審委員,完全照章行事,沒犯任何錯誤。 

  法官駁回謝先生的司法復核,且不同意他送交上訴庭判決的重大問題(certified question),也就是說,謝先生的上訴申請已經被駁回,只可以重新辦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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