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日電/《觀察與思考》發表評論文章說,在這個房價飆升,大多數中國人都買不起房子的時代,“買房難”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就連處於社會優勢地位的官員也開始矯情地說買房難了。年初一則《天河副區長:我也買不起房》的新聞稱:“在廣州市兩會期間,天河區副區長丁建華坦言自己也買不起房,目前仍屬租房一族”,此消息一經報導,立刻引起輿論一片爭論,有人稱,在房價飆升的今天;貴州省省長、原廣州市委書記林樹森關於“有些領導,住的房子都已經200多平方米了,還說買不起房,這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的一番“驚論”,更是引發了網上熱議。
然而,這場爭論剛開始不久,人們很快就發現,官員能否買得起房子,其實是個偽命題,在現有的體制下,中國的官員一直都享受著機關的集資和福利分房,基本不用像普通百姓一樣購買市場上的高價房。而實際上,面對近日爆出的“科級幹部住房600平米”、“官員在廬山上建別墅”等新聞,我們更應該關注的是,官員到底該住多大的房子?
一個人該住多大的房子,對在市場中奔波的人們來說並不是問題。手裏有多少錢,就去買多大的房子;手中無糧,就不再奢望。但對官員則不然,他們的收入和財產都來自納稅人,房子也不例外。因此,官員的住房問題,必須納入公眾的視野。
中國官員住房之怪現狀
上世紀90年代末“房改”之前,公務員一直是我國住房條件較好的群體,各級官員都按標準配足了住房。1998年“房改”後,雖然國家停止了福利分房,但在之後的八年間,全國各地黨政機關種種名目的“集資建房”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一天都沒有停止過。或者搞“自有土地自建房”—引入開發商進行市場化操作,所建成商品房卻按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核定價格;或者搞“定向開發”—內定的開發商,以低得不成比例的價格“拍”下土地,建好房子再以低得不成比例的“市場價”讓官員“團購”。有的甚至把機關整體搬遷到風景優美的近郊,搭車建房;或者搞“公務員廉租房”,以象徵性租金向領導幹部長期提供優質住房。謀得房子後,購房資格在機關內部分配,操作方式跟過去實物分房無異—按照職務高低、工齡長短打分排隊,確定買房資格、買房面積和選房次序。
而在這些集資建房和單位自建經濟適用房的過程中,機關單位存在著諸多的經濟腐敗,嚴重超標建房,以權謀房,暗箱操作多占公房等現象屢見不鮮。
一些機關單位嚴重超標建經濟適用房。據《新聞縱橫》1月31號報導,開發商在山東濟南建起了面積嚴重超標的經濟適用房,最小的160平方米,最大的295平方米。面積嚴重超標的經濟適用房一共是8棟樓房,全部被山東省直機關買走。
除了以機關名義搭准福利分房的便車外,個別幹部以權謀房的手段可謂五花八門。有的是領導幹部個人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置商品房、限價房等,或以劣換優,或以借為名長期佔用企業的住房。調查發現,一些單位的領導幹部要求本單位出資為個人購買住房或者採用換房的方式,得到超標準的大面積住房,然後以低價格個人購買,從中獲利。
有些官員更是高明,常常暗箱操作,多占公房。比如在一個單位分到了兩居室,過兩年調到了另一個單位,私下把房子在市場上倒換成兩個一居室。這樣新單位只知他有一套一居室,可能再給補差兩居室。過幾年他又高升了,調到新的單位,再把其中一套房子倒賣了事,這樣新的單位又要補房子給他。如此倒來倒去,循環往復,多少年下來,這人佔有的房子就有多套。還有一些人,單位分配住房時考慮了他們子女多的因素,可這些子女在各自單位同時就成了無房戶,等子女單位要分配房子時,他們又可以重複得到房子。另外,還有一些人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多占住房。
在種種權力優勢下,多數官員往往佔有著遠遠超過各地公務員住房標準的房子,在多數百姓淪為“房奴”為房子掙扎的時候,他們卻奢靡成風。“一個縣的科級幹部,住房超過300平方米,最大的達到600平方米,這是什麼風氣? 這是奢靡之風!”在4月2日召開的河南省“講正氣、樹新風”主題教育活動動員大會上,中共河南省委書記徐光春狠批部分官員的住房腐敗。而更有甚者,在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遺產廬山風景區的蓮花洞森林公園內,江西九江市一些官員未經任何部門批准,損毀國家生態公益林,違規興建私家別墅,導致這一景區搶建別墅成風。
國外如何規範官員住房?
與中國官員住房的奢侈成風相反,外國官員的住房情況基本上和普通百姓一樣,很少出現官員住房腐敗現象,因為他們有著嚴格的監管制度。
很多國家規定官員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須公開透明,對最大住房面積標準做嚴格限制,建立完善的公眾監督機制和政府監督機制,嚴查各種以權謀房等官員住房腐敗現象。
例如,法國對於官員住房最大面積有嚴格限定。據環球時報2005年2月28日報導,法國經濟、財政和工業部長埃爾韋•蓋馬爾2月16日宣佈,將放棄巴黎香榭麗舍大街附近一所政府資助的豪宅的使用權。蓋馬爾所放棄的豪宅是與自己的妻子以及8個孩子居住的巴黎黃金地段一幢高兩層、面積達600平方米的公寓。蓋馬爾宣佈放棄住宅後不久,法國總理拉法蘭宣佈,將會改變政府高官的住房補貼規定,國家資助的部長公寓最大面積限定為80平方米,部長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孩子,房屋的面積可以擴大20平方米。而超標面積的住房費用必須由部長本人承擔。2月25日,蓋馬爾因豪宅醜聞被迫辭職。
再如,以色列對以權謀房等腐敗現象的嚴格監管。2007年2月5日《中國日報》報導,以色列政府監督機構—以色列國家審計長辦公室2月4日透露,他們已經向總理奧爾默特提交了一份報告,表示要調查一起可能與總理有關的腐敗案。有消息說,奧爾默特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了耶路撒冷一套房子。
其實,在國外,一定級別官員的官邸和私邸是嚴格區別的。私邸是官員跟老百姓一樣在市場上購買的私人財產,官邸只能在任職其間居住,個人沒有產權。
中國官員該住多大房子?
面對中國官員普遍超標的住房狀況,各地也下達了不少檔進行規範。例如,河南省《關於廳以上領導幹部住房問題的通知》規定,正省級220平方米、副省級190平方米、廳級120平方米。官員購買住房超出控制標準30平方米以內的按實際成本價購買,超過控制標準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價購買。
但是,因為目前中國尚缺乏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公眾對官員實際收入是多少不知情,對官員住房補貼多少不知情,對官員有幾處房產更不知情,所以各地規定的規範官員住房的檔很難得到執行。而且,國家尚未建立統一的官員住房規範和監管制度,各地發生的官員住房腐敗現象也很難得到查處。
因此,要想對中國官員的住房進行有效監管,首先必須建立有效的官員財產公開制度。將公務員的住房、薪酬等待遇進行公開,住房、用車和其他一切待遇,必須進行公開,公開規定標準,公開實際使用情況,充分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國家對於一人在不同地方或者一個城市擁有幾套住房的情況,必須再次進行檢查、登記,違犯規定者要糾正,並要對異地交流幹部配備必要的生活住房和用具標準再次進行明確,超過標準的行為,堅決糾正過來;一些幹部在自己的待遇上必須有自覺執行國家規定的意識,必須顧及老百姓的議論和反映,必須切實考慮目前老百姓以及整個地區的生活水準等情況和環境。
其次,要建立全國統一的官員住房監管制度。國家應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和房市狀況,分檔規定各級官員的住房標準,對於超過住房標準的,超額部分必須由本人承擔;規定嚴格的住房監察制度,防止某些單位超標建房、幹部以權謀房和某些官員的暗箱操作多占公房;建立領導幹部住房申報制度及住房檔案,加強動態管理;對多占住房的要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除按市場租金標準加倍收取租金外,同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及程式交由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最後,政府要對高官實行“官邸制”,對住宅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當政府官員調任時,其官邸還可以繼續留給下一任官員使用。
也許,在加強了對官員住房的規範後,老百姓離實現買房夢才會更近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