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落實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四個條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03 12:08:35  


  中評社香港6月3日電/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提出,中國將力爭在五年內,使各類企業都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隨後,全國總工會也提出,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活動,努力推進工資共決機制建設。(6月2日《瞭望新聞週刊》)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核心,是由職工和企業共同決定職工工資及其他收入分配。從表面上看,它是對職工核心經濟利益的有力維護,它能避免企業基於自身利益而單方面確定不合理的工資制度,這也符合民事法律上公平、自願和互惠的原則。但從更深層次來分析,這一制度也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因為工資制度的合理程度,直接影響著職工對企業的信心和忠誠度,一個好的工資機制,能為企業帶來巨大而積極的隱性效應。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從世界範圍內的經驗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也是經濟民主的結果,它體現了勞資關係發展的歷史過程中,處於相對弱勢的職工一方在社會力量和法律的雙重支持下,逐漸取得更多話語權的軌跡。但毫無疑問,由於這一制度對企業經濟利益天然的削減效應,它必定受到企業方面的自然抵制乃至抵抗。
  
  我國早在2000年就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但由於其本身的效力不強以及其他各種因素的影響,這一辦法事實上長期處於擱置狀態。時隔多年,這一問題再次被鄭重其事地提到,說明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又被提上議事日程。
  
  社論指出,不過,光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重視,工資集體協商機制還不能真正被普遍實施。要讓這一惠及廣大普通職工的現代經濟民主制度真正得到實現,滿足以下四個社會條件很重要。
  
  第一,在法律層面修改有關不合時宜的舊制度,同時建立新的法律制度。比如,《勞動法》現在仍然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準”,這就給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製造了障礙。與此同時,國家還需要就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向企業賦予同職工代表協商工資的義務。
  
  第二,大力推行工會制度,讓各企業工會真正從職工中產生,對職工負責,受職工監督,為職工謀利益。在這裏,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要改變工會成員的產生機制,用民主的方式,包括民主選舉和民主監督等方式組織工會,使企業工會真正成為職工的利益代言人。
  
  第三,通過司法解釋等方式,就工資問題的勞動仲裁和集體訴訟等事務進行特別規範。受傳統法律制度影響,我國在集體仲裁和集體訴訟方面都存在需要改進之處,導致職工在工資利益受損時,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救濟。如果能夠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認職工代表在工資問題上以更大的訴訟權利和更便利的訴訟途徑,企業即使不願意協商工資,也會在法律訴訟的利劍下變得自覺。
  
  第四,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加大涉及工資和薪酬制度的執法監督和管理力度。毋庸諱言,我國當前的勞動行政執法非常弱,基本上處於被動狀態。而事實上,很多職工憚于企業的威懾,不敢就工資和福利問題提出意見。對那些“好漢打脫牙和血吞”的現象,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義務主動監督。
  
  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既有力地保護了職工權益,也能夠從深層次推動企業的更大發展,無疑是雙贏之舉。而為了達到這個雙贏的目的,我們由衷地期待,上述社會條件能夠早日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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