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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3日,馬英九在法庭外被記者包圍。當日備受島內各界關注的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首次在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馬英九齣庭應訊。(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6月4日電/對於島內爭論不休的“特別費”認定標準,台灣“法務部”、“審計部”和“行政院主計處”近日首度口徑一致,馬英九“特別費”案似乎走向“柳暗花明”。
從寬認定可為全臺“首長”解套
人民日報海外版報道,對於“特別費”領據部分,“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局長陳瑞敏6月1日表示,“首長特別費”具領後,主計單位不會繼續追蹤,也不會問有無剩餘或要求繳庫,這是對“首長”的信賴原則,自慣例上有“特別費”開始,“我們就尊重‘首長’,從寬認定。”
據台灣媒體報道,“司法委員會”同日邀請相關“部會”,針對“首長特別費”執行情形及支領、核銷方式進行說明。
國民黨“立委”黃德福質詢時指出,“特別費”沒有用完,“主計處”會不會要求繳回或保留?“審計部”副審計長林慶隆表示,預算若沒有執行完畢,年度終了應該繳庫,但可辦保留。
親民黨“立委”沈智慧提出,“特別費”不需要領據的一半,一旦領走後,在主計賬裏面,需要在會計上表達用途嗎?陳瑞敏表示,沒有要求註明未使用情形,“這也形成了慣例,錢領走後不會留下賬冊記錄。換句話說,錢領走了個人怎麼樣花,我們就不得而知。”
不少人將“特別費”幾乎領光
台灣“審計部”5月31日公佈的支領“特別費”情形,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院長”翁嶽生等21人,“特別費”都直接撥入個人賬戶。
報道說,在調查的百餘人中,只有謝長廷在擔任高雄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支領有兩種方式,分別為撥入個人賬戶及具領支票。
這次“審計部”公佈的是1999年到2006年各“部會首長”及臺北、高雄市長支領“特別費”的情形,共有121位“首長”支領“特別費”共3.1億多元(新台幣,下同),其中檢具原始憑證報支有1.6億多元,領據方式報支有1.3億多元。
“審計部”相關人士表示,不少人的“特別費”可以說是領得“淋漓盡致”,幾乎領光光,也有在需要原始憑證部分及用領據提領部分,數目掐得剛剛好,只差一元。
公佈的數據顯示,21個直接撥入個人賬戶的人中,幾乎均來自歷任“立法院”、“司法院”、臺北、高雄市長及環保部門“首長”;領現金的人最多,有71人;而具領支票的則只有7人。
標準一致能否對馬英九有利
針對公佈領款方式是為因“特別費”案遭起訴的前臺北市長馬英九解套的質疑,台灣“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說,由於“立委”的強烈要求,他們才會公佈“首長特別費”支領情形,至於是否對馬英九有利,他不得而知。
國民黨“立委”要求“法務部長”施茂林說明自己的狀況。施茂林表示,我連我到底有多少錢都搞不清楚。
據“審計部”公佈的數據顯示,謝長廷在擔任高雄市長期間,1999年1月至8月,以具領支票的方式處理,1999年9月至2005年1月,改撥入個人賬戶。
由於謝長廷需要原始憑證領的錢少於需要領據部分,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諷刺謝長廷“太貪心。”他說,謝長廷連需原始憑證的部分都用不完,為何另一半用領據的部分一定要用完。馬英九剛好相反,反而比較正常。若要挑官員毛病,這些人才貪心,要抓應該抓謝長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