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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彈爆炸。(資料圖) |
今年4月30日至5月11日,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八次審議大會第一次籌備會議,130個國家代表討論了影響條約運作的事態發展以及加強條約有效性的措施。中國外交部軍控司司長、中國代表團團長張炎在發言中闡述了中國政府在國際核裁軍、防止核擴散與和平利用核能等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其中包括在朝鮮半島核問題和伊朗核問題上的立場。
朝核伊核問題:對核不擴散的挑戰
朝核問題由來已久。上個世紀90年代初,美國間諜衛星發現朝鮮的甯邊核研發基地有異動,懷疑其正在秘密研製核武器,便以其已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為名要求核查,被朝方嚴厲拒絕。
2002年12月12日,朝鮮政府宣佈,由於美國當月起停止向其提供重油,朝鮮決定解除對核計劃的凍結。次年1月10日,朝鮮常駐聯合國代表又宣佈,退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去年10月9日,朝鮮實施核子試驗,受到聯合國安理會的一致譴責和制裁。
今年2月13日,朝核問題第五輪六方會談第三階段會議達成《落實共同聲明起步行動》,朝鮮同意在60天內關閉封存核設施。這樣,持續了3年多的朝核會談首次取得實質性進展。
而伊朗是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核能開發活動的。2003年2月,伊朗宣佈發現並提煉出能為其核電站提供燃料的鈾,遭到美國的“嚴重質疑”。在國際原子能機構要求下,同年12月18日,伊朗正式簽署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附加議定書。
去年1月,伊朗宣佈恢復中止兩年多的核燃料研究工作,伊核問題再度升溫。
今年3月24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第1747號決議,加大了對伊朗的制裁,並要求伊朗在60天內暫停與鈾濃縮相關的活動。
由於核武器屬於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因此,核安全便成為關乎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大問題。然而,解決“核”問題非常複雜。一方面,所謂“朝核”、“伊核”問題,很大程度上屬於美國與朝、伊的關係問題;另一方面,解決這兩個問題必須把握好“共同安全”問題,即在維護國際核不擴散體制的同時,也要消除非核國家的安全顧慮,使其擁有非核條件下的安全保障。
國際條約:禁止威脅使用核武器
1961年1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禁止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宣言》宣稱,任何國家使用核及熱核武器,一概作為破壞聯合國憲章,違反人道法則,以觸犯摧殘人類及其文化罪論。1972年11月29日,聯合國大會還通過了一個決議,宣佈“永遠禁止使用核武器”。但是,這些宣言和決議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4年12月15日,聯合國大會又通過決議,請求國際法院就“國際法是否允許在任何情況下威脅和使用核武器”問題,發表諮詢意見。對此,國際法院通過分析得出了結論,其中包括:利用核武器進行威脅或使用武力,是違反《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4款的,是不符合第51條的要求的,因而是非法的;威脅或使用核武器,必須符合武裝衝突中所適用的國際法的要求,並須符合國際條約或公約關於核武器規定的明示義務;威脅或使用核武器,一般是違反適用於武裝衝突的國際法的規則,各國有義務締結協議,促使核裁軍,使核武器在各個方面處於國際控制之下。
為“末日之門”上一把鎖
核武器擴散的風險是當前國際安全領域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反對核武器擴散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廣泛共識。
為此,1968年7月1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訂立了《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以防止核擴散、推動核裁軍和促進和平利用核能的國際合作。該條約共有11條規定,於1970年3月5日生效,截至2003年1月,共有締約國186個。
其主要內容是:一方面,有核國家不得向任何無核國家直接或間接轉讓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鼓勵或引導無核國家製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並停止核軍備競賽,推動核裁軍;另一方面,無核國家承諾不研製、不接受和不謀求獲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裝置,並把和平核設施置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之下,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提供技術合作。
可見,條約不僅約束有核國家,同時也約束無核國家,從而為被稱為“末日之門”的核武器上了一把鎖。
和平利用核能是條約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無核武器國家不可剝奪的合法權利。因此,確保各國在切實履行條約義務的情況下,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權利,是促進條約普遍性、有效性和權威性的重要保證。(來源:法制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