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大開眼界,大法官創設了不少總統特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6 08:29:03  


  中評社香港6月16日電/大法官針對陳水扁一月間聲請解釋憲法上“總統”刑事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做成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在陳水扁遲延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之當兒,似乎不無快刀斬亂麻,避免引起有無受到陳水扁藉用提名以為要脅影響的用意,然則此項解釋,對於法院正在審理的吳淑珍“國務機要費”刑事案件,有何影響?是最受矚目而值得觀察的問題。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小社論說,此項“憲法”解釋,不論其內容如何,業已開啟一項並不值得鼓勵的先例。大法官認定本案是陳水扁與審理“國務機要費”刑案中要求陳水扁說明的台北地方法院,因“國家機密特權”發生爭議,並且據此受理本案聲請,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雖然未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做成,其內容卻是針對地方法院審理中的案件量身裁衣,指明陳水扁可以不服法院關於“國家機密”拒絕證言的決定抗告,儼然已是上級法院的口吻。此例一開,日後任何政府機關在司法審判程序中與審案法官發生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的爭議,均可不顧法院程序尚在進行,逕行聲請大法官解釋,試問此後法院還能不能對於行政機關之行為為司法審查?審判程序未竟,又不是上級法院,大法官竟然直接用解釋指導法院如何審判,當事人如何對抗法院的決定,若謂不是專為陳水扁量身訂做的“憲法”解釋,其誰能信?若謂沒有做到絕對尊重地方法院審判獨立的司法精神,有何不宜?

  以本件解釋的內容而言,在闡釋“總統刑事豁免權”的部分,大法官不依陳水扁升高喊價籌碼的請求,拒絕變更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只以刑事豁免特權是暫時性的程序障礙;也拒絕擴張詮釋其範圍,不許豁免權延伸至第三人,更不及於陳水扁於他人刑事案件中擔任證人之義務,均為中肯的解釋。解釋中說明豁免特權原則上不得拋棄,但若個案中經“總統”判斷而自願配合為證據調查,則應認為“總統”並不以為有傷尊嚴或妨礙職務,並不違憲,見解亦有獨到之處。 

  小社論指出,可是,解釋中斧鑿痕跡甚深的地方,也不只一處。現行刑事訴訟法制中並無“總統”可有抗告的特權,大法官不僅指示“立法院”應以立法加以規定,更兩度於解釋中自行創設其抗告程序,連合議庭的人數為五人都予以明訂,謂之為解釋“憲法”,則不知是“憲法”那一項條文的產物;謂之為解釋法律,則其實已經與立法行為無異,早已逾越了釋憲者身為司法者的權力範圍,解釋“總統”的特權,形成創設“總統”的特權,恐怕難以避免傷害大法官司法信用的批評。

  不但如此,大法官還在解釋理由書末尾說出法院審理個案涉及“總統”業已提出之資訊,如果尚未經“總統”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者,“總統”一旦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改將其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則法院仍應依保密程序續行其審理程序。明眼人均一望即知此為針對“國務機要費”之案情而發,而且大法官們顯然已經成為陳水扁的軍師,為陳水扁如何利用機密特權對抗法院下指導棋,釋憲者降尊紓貴,不計身分,使用釋憲權實質上為陳水扁提供具有拘束力的諮詢意見,令人大開眼界,也足以瞠目結舌。

  大法官終究不免配合陳水扁應付法院法官的權力誘惑,台灣的司法,也許還有一段長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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