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寬嚴相濟”重在法官守法護法精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18 11:13:19  


  中評社香港6月18日電/1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人民法院審理刑事大案要案,一定要在定罪量刑上把握好寬嚴相濟這個度。要做到寬嚴並用,寬嚴有據,寬嚴適度,既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能因為有社會輿論壓力就人為拔高。
  
  依憲法和法院組織法,最高法院與其他法院之間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這種非領導關係體現出的實乃司法的本性,馬克思曾言,“法官除了法律就再沒有別的上司”。于現時之中國而言,“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已被寫入了憲法文本。對個體的法官而言,必須在這一憲法原則之下,行使獨立審判的權利。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現實的司法生態。以會議強調法律的執行,以法院高層領導的講話指導案件的審判,正是法院工作的常態。這種司法運作模式仍能發揮總結審判經驗與矯偏糾錯、堵漏補缺的作用,其根源就在於,法律於具體個案的審判中還存在執行不一致的情況。因此,迫切需要一份法律適用指南為法官解疑。
  
  社論指出,從司法的角度揣摩肖揚的此番談話,其實正是憲法與刑事法律中一些基本原則的釋義與重申。比如,自1978年法制恢復重建以來,“罪刑均衡”就一直作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而存在,現行刑法也明確規定“罪刑相適應”。寬嚴相濟、寬嚴有據也好,當輕則輕、當重則重也好,均可視為“罪刑相適應”原則之下的應有之義。這些用以指導審判實踐的具體內容,本來只用“法官應嚴格依法辦案”一語就可表達清楚。如果有法官竟然不懂得“罪刑相稱”、“人人平等”等這些基本的法治理念,這樣的法官實在不足以擔當審判的重任。
  
  我們相信,如此缺乏法律常識的法官,在中國這一職業群體中,極其罕見。但也不能回避,在審判中確有一些案件的裁判結果,未能體現“人人平等”、“罪刑相稱”等基本原則。這些反法治的裁判結果,多數情況下並不是由法官的不知“法”所造成,而有著極複雜的外在因素。比如故意枉法、行政干預、地方保護等。對法官而言,最需要的其實並不是對“寬嚴相濟”的理解,或對“人人平等”原則的強調,而是應給對枉法的法官及時查處,尤其是給予“罰當其罪”的責任追究;以及給予法官以排除外來干擾的有力保障,特別是制度層面的保障。
  
  在這一點上,肖揚也特別強調,“人民法院要充分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全面提高審理刑事大案要案工作的能力和水準,把每一個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核對總和社會評判的‘鐵案’”。人們可以將法律智慧看作是對法官個體的要求,政治智慧卻更應看作是對法院的整體要求。在現實的司法生態下,尤應強調的是法官的守法意識和護法精神。此外,也需注意,如果法官不能獨立決定案件的裁判結果,他就無法對案件的結果負責。試想,如果是連法官都不能左右的裁判結果,又如何能成為經得起歷史核對總和社會評判的“鐵案”?
  
  讓法官知道並理解“寬嚴相濟”不難,難在司法實務中對“寬嚴相濟”的踐行。一方面,我們要用嚴格的責任條款,約束法官不能故意“寬嚴不濟”;另一方面,也應保障法官不因外來因素的干擾而被迫“寬嚴不濟”。惟此,“鐵案”的比率,才會最大限度降臨在司法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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