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著手修訂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6-22 08:37:09  


  中評社香港6月22日電/“1999年,我剛到瀆職侵權檢察廳時,瀆職犯罪造成的個案損失超過千萬元的,就已經感到很嚴重了。現在,損失幾千萬乃至上億、十幾億元的都不鮮見了,瀆職侵權犯罪的後果越來越嚴重。”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松說,為加大對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的查處力度,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著手修訂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標準,以突出辦案重點,避免對這類犯罪“輕處輕判”。

  人民日報報道,重特大案件劃分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的基本法律——刑法。刑法對瀆職侵權犯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特別重大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等不同情況,明確規定了從嚴處罰的量刑幅度。譬如,刑法第397條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玩忽職守罪的,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底什麼是重特大案件?如犯有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罪的,是判3年以下,還是3年以上?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目前,全國檢察機關適用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是2001年出臺的,已經歷時7年。這個標準是依據1999年實施的職務犯罪立案標準制定的。根據打擊瀆職侵權犯罪的新形勢,後者已于去年重新制定。

  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有了新的發展變化。瀆職侵權犯罪的表現形式、犯罪手段、危害程度都出現了新的情況,有了新的變化。宋寒松說:現行“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瀆職犯罪”標準有的地方與現實脫節,已經不適應當前形勢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特別是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頒布實施後,重特大案件標準亟待修訂。

  “我們將加快步伐,抓緊起草修訂這個標準的草案。”宋寒松說。最高檢制定新的司法解釋是慎重的,他們將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徵求地方各級檢察院的意見,還要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法制辦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意見,充分調查研究,反覆進行論證。

  宋寒松歷數修訂重特大案件標準的“五大好處”:

  有利於檢察機關突出查辦重點。“具有特別嚴重情節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始終是我們的查辦重點。明確標準,有利於檢察機關確定重點查辦重特大案件和要案。”

  對犯罪的處罰講,可減少和避免“輕處輕判”現象。當前,瀆職侵權犯罪的量刑有輕刑化趨向。一般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界限不明,標準不清,就很難準確地適用刑法。

  為排除查案中的干擾和阻力進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少數地方和部門對查處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不清,人為設置障礙,給查辦案件造成困難。明確大要案標準,從法律上明確告訴人們,這類重特大案件已經明顯屬於法律規定從嚴懲治的範圍,必須從嚴查處,讓說情的、干擾的卻步。

  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這幾年瀆職侵權犯罪個案的危害越來越大,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依法從嚴查處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對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更具有積極意義。

  對瀆職侵權犯罪有震懾和預防作用。頒布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標準,有利於從嚴懲處這類犯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會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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