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想了解一下中方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主張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同其他的發展中國家相比,中方如何區分自己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責任?世界上有140多個發展中國家,世界銀行將其分為低收入、中低收入和中高收入三類。中國屬於最後一類。你能否澄清一下中方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
答:聽完你的問題,我想確實有必要作一下澄清。
我不知道你是如何理解《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所謂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是專門針對中國的,而是適用於整個國際社會的,包括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指的是各國都有責任和義務來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同時,要考慮當前氣候變化形成的主要原因以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處在不同經濟和社會發展階段,承擔不同的責任。中國在這裡不是一個特例,而是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一員。“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也適用於中國,這一原則對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而言是一致的。當然,發展中國家應根據自身國情,自身發展水平和條件,在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中採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
追問:我想回到我剛才提過的關於“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的問題。我知道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的一員,並且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我想了解的是,就“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而言,中國如何區別自己與其他的發展中國家的不同責任?中國政府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政策究竟是怎樣的?
答:“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基石,同時也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法律框架和基礎性機制,應該予以堅持。至於說如何加以區別,無論是《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還是《京都議定書》,都有所反映。比如,國際社會在共同作出努力應對氣候變化的同時,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採取行動,履行減排義務,同時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資金的支持和援助,使發展中國家能夠更好地適應和應對氣候變化。雖然《京都議定書》沒有對發展中國家做出一個硬性的,或者說指標性的規定,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己的國情、國力來決定自身採取什麼樣的應對措施。如中國政府已公佈了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家方案,詳細列舉了中國政府將要採取的措施。我們對開展有關國際合作持積極的態度,也會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有關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討論,包括在後《京都議定書》時期如何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有關政策、框架和措施。
再問:你剛才說到了中國願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努力。但是,前不久舉行了發達國家與五個主要發展中國家的“8+5”對話會,中國是五個發展中國家的“頭兒”,卻不願意在今後兩年中將氣候變化問題作為對話議題之一,為什麼?
答:中國不是發展中國家的“頭兒”,中國在參加與八國集團對話的五個發展中國家中也不是“頭兒”。我們認為這五個發展中國家是平等的。同時我們也認為,八國集團和有關發展中國家對話與合作也應該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在實現可持續發展等一系列國際重大問題上,中方願意和發展中國家加強溝通,加強對話,加強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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