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析,不過,要推翻“中選會”的決定,將會遇到如下的幾個技術和法定程序的障礙:其一、“中選會”作出“總統”、“立委”選舉分開進行的決定,是經合議制議決。現在要“中選會”自行翻盤,並不符合民主政制原則。除非是“立法院”臨時會能趕及通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再由新的“中選會”去推翻舊制“中選會”的決定。但鑑於“中選會組織法”自今年一月付交院會表決後,民進黨“立委”多次以“肢體衝突”阻礙表決的事實,這次“臨時會”未必能及時通過“中選會組織法”。
其二、“中選會”曾去函五個主要政黨,徵詢他們對是否主張“二合一”選舉的意見,但無一政黨提出此主張。而目前主張“二合一”選舉的,是藍綠“立委”的個人意見,代表不了政黨主張。
其三、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新一屆“立法院”的任期由明年二月一日開始。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則規定,“立委”選舉必須在其現任“立委”任期屆滿(明年一月三十一日)十日前亦即一月二十一日之前進行。因此,“中選會”所決定的一月十二日投票日期,已可說幾乎是“臨界日期”,至多只能再往後移挪七天(本是九天,但須顧及到投票日必須安排在星期六,故是七天)。但與此同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又規定,各項公職選舉的投票日,必須提前半年“公告”。倘是“立委”選舉挪後至一月十九日進行,“中選會”至遲就必須在七月十九日“公告”。但按目前情況看,新的“中選會”根本不可能在七月十九日之前成立。為此,現屆“中選會”以帶有挪揄口氣說,可考慮先將“立委”任期延長兩個月。這種說法,首先就抵觸了“憲法”關於“立委”任期的規定,其次是違背了當初選民們在投票時的“任期委托”,根本不可行。
其四、理論上,在“立委”選舉不可再往後延移之下,“總統”選舉可以往前挪移,以作遷就。實際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只是規定,“總統”選舉必須在任期屆滿(按:五月二十日)前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就無作“上限”規定,故在理論上可以提前幾個月進行。倘此,“總統”選舉往前挪移至一月十二日,與“立委”選舉合併進行,並不抵觸“選罷法”的規定。但問題是,提前四個多月進行“總統”選舉,對“留守總統”將會形成較大的困擾,尤其是由在野政黨的候選人當選為甚。看來,不但是陳水扁本人不願因此而提前“跛腳”,而且“中選會”也不敢得罪陳水扁。當然,倘“立法院”臨時會能通過“中選會組織法”,而依法由按政黨比例產生的新“中選會”,必是泛藍委員過半並掌握主導權,而作出將“總統”選舉投票日向前挪移的決定,那又當別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