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普選模式
有關普選行政長官的模式,《綠皮書》列出了三項重要議題:
(一)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人數;
(二)提名方式;及
(三)提名後的普選方式。
在提名委員會組成及人數方面,我們把收到的相關建議歸納為三類方案:
第一類方案:由少於800人組成提名委員會。這類方案包括有建議由60名立法會議員組成提名委員會;
第二類方案:由800人組成提名委員會。大部分的建議都提出參照目前選舉委員會,把提名委員會人數訂於800人;及
第三類方案:參照選舉委員會組成提名委員會,但把委員人數增加至1200-1600人。
有關提名方式,任何方案均須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在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制度下,最多可有八名候選人參與行政長官選舉。《綠皮書》所展示有關提名方式的方案,是以獲提名委員會提名的候選人數目作基礎。三類方案是:
第一類方案:10名或以上候選人;
第二類方案:最多八名候選人;及
第三類方案:最多兩至四名候選人。
《綠皮書》亦有提出其他有關提名方式的議題,包括是否應就每名候選人可取得的提名數目設立上限,及是否應規定候選人須在每個界別,或一些特定界別,取得一定數目的提名。
至於提名後的普選方式,社會基本上都認同候選人獲提名委員會提名後,應由全港市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行政長官。其他需考慮的相關議題包括,在提名後應只舉行一輪或多於一輪普選;及在只有一名候選人的情況下,是否仍須進行投票。
立法會普選模式
有關立法會的普選模式,一項重點議題,就是如何處理現有的功能界別。在作出考慮時,我們必須顧及一個政治現實,就是立法會60個議席中,有30席是由功能界別所產生的。由於立法會選舉辦法的任何修改,須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實際上須同時得到功能界別和地區直選產生的議員的認同和支持。
事實上,策發會在過去就應否取消功能界別這議題作過詳盡的討論,但始終意見分歧。無論如何,我們在《綠皮書》中就立法會普選模式所收到的意見歸納為三類方案:
第一類方案:地區直選議席取代功能界別議席;
第二類方案:保留功能界別議席,但改變選舉模式;及
第三類方案:增加區議會在立法會的議席數目,使所有立法會議席以地區直選或間選產生。
《綠皮書》亦載列了有關分階段達至立法會普選的建議,例如,有建議認為可分三屆取代功能界別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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