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表示,在今年初發生了聯合國秘書處“退件”事件之後,據說台灣當局的“國安”、“外交”等部門曾對此進行檢討,發現《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在台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後的一九八零年三月十日開放簽字的,台灣當局以此來作為挑戰聯合國的“武器”,確實是“理不直氣不壯”。而回想到呂秀蓮曾主持過的推動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完成批准程序的工作的往事,使他們感覺到,今後在繼續進行以“批准”國際公約來作“敲門磚”,敲打聯合國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門”的工作時,還是應以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台灣當局被驅逐出聯合國之前,台灣當局曾經簽署的國際公約為主。按照台灣當局的邏輯,既然當時代表中國在這些國際公約上簽署的,是“中華民國”的代表。現在,“中華民國國會”就仍享有批准這些國際公約的“正當性”。
比如,當時代表中國在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簽署的,都是“中華民國”的代表。盡管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也都簽署了這兩個公約,全國人大常委會亦已批准了其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將“批准書”送交聯合國秘書處保存,但至今尚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樣,台灣當局就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台灣地區已實現這後一個國際公約所主張的多項政治權利,如組黨結社自由,公共事務參與權等,可搶在北京之前向聯合國遞交“批准書”並要求秘書處存檔。當然,一些“中華民國”代表曾經簽署的國際公約,即使後來北京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履行了批准程序,台北仍可以“中華民國”曾簽署了這些國際公約為由,照樣向聯合國遞交“國會批准書”,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在內。
文章最後稱,據說,台灣當局曾經簽署但尚未履行“國會批准”手續的主要國際公約,除上述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外,還有《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等。估計,在明年初“總統”大選前,台灣當局將會密集地上演此種“大戲”。當然,如果藍軍“立委”不予配合,也就只能是徒呼呵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