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3日電/近期,中紀委副書記劉錫榮在重慶作黨風廉政建設形勢報告時透露,去年中國查處的貪污受賄等腐敗案件,有70%所涉及的賄賂,乃由官員家屬或者情婦收受。他指出,領導幹部的“後院”,是尤其須重視的反腐陣地。那些一到晚上或逢年過節家中就熱鬧的官員,需要重點關注。隨後,人民日報社主辦的《人民論壇》刊文認為,要通過行政倫理立法,依法縮減官員隱私空間,將官員“後院”置於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陽光照射之下。縮減官員隱私空間,成為反腐的新動向和新提法。
南方都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官員隱私都有什麼,中國的法律並無清晰明確的界定。但就當前反腐的政治訴求而言,所謂縮減官員的隱私空間,大抵是指官員的財產狀況、婚姻狀況、家庭成員從業狀況須依照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從而使得權力尋租的灰色空間儘量減少。當前,雖然各地也有要求官員進行財產申報、婚姻狀況申報、配偶子女從業狀況申報等規定,但都是紀檢機關的內部要求,屬於黨紀而不是國法。所謂越反越腐的說法,已經證實了這項紀律約束規則的軟弱。
因此,要縮減官員的灰色隱私空間,立法上的大力跟進顯得緊迫而必要。目前,《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都沒有就公佈官員的財產信息等作出明確規定。在新聞媒體的信息發佈上,一直以來既沒有成文的新聞法,也無明確詳盡的司法解釋,媒體要想通過新聞報道來曝光官員灰色隱私,往往動輒獲咎,苦不堪言,而普通公眾“腹誹”官員隱私時,也同樣遭遇困厄。四川彭水詩案、山西稷山因言獲罪等事件都是這方面的鮮活個案。劉錫榮在談到目前對官員監督存在的問題時,還總結認為:“上級監督下級太遠,同級監督同級太軟,下級監督上級太難,組織監督時間太短,紀委監督為時太晚。凡此種種,都說明立法機構的主動作為,在縮減官員灰色隱私空間上大有可為。”
《北京青年報》昨日刊發社評分析如何依法限制官員的隱私權利,文章提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了公民就政府信息公開問題對政府提起訴訟的權利:“按照《條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所以公民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公開某名官員或某部分官員的財產等隱私,否則不利於公眾對官員進行監督,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如果申請被駁回,公民有權以知情權和監督權等權利受到侵犯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通過這樣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從無到有,從不完善到完善,從而在依法縮減官員隱私空間方面取得切實的進展。”
社論認為,盯防官員隱私的反腐思路,也要避免政治介入太深,而破壞了正常家庭的社會功能。近年來,助廉教育進家庭、爭當廉內助、組織官員夫人參觀監獄等反腐創新,在各地屢有出現,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一人腐敗、全家遭殃;一人廉潔,全家幸福”的口號。家庭似乎成為了反腐過程中可以隨時徵用的物品。可是在一個群己界限分明的現代社會,這種對家庭生活的尊重保護,作為基本的社會原則同樣也非常重要。
以這樣的觀點來看,反腐要盯防官員後院,縮減官員隱私,也同樣須尊重正常社會之下的家庭價值。我們憎恨官員貪腐誤國,也深知今日官員腐敗的痼疾,已經攻克家庭的堡壘,甚至將家庭發展為腐敗的集團和基地。但此罪實不在家庭本身,根源只在於當前權力壟斷的制度對於官員人性貪婪的制約乏力,而相應地政治道德信念和道德持守缺乏動機和激勵,使治理貪腐的體制求新異常艱辛。反腐究竟如何發展,無疑是要朝加強權力監督的方向推進。但究竟是通過橫向的分權制衡,從立法、司法、行政權分立的角度去實施,還是通過縱向的權力制約,強化自上往下的權力巡視,或是自下而上的公眾監督,都是可以公開探討的操作方案。
社論指出,反腐作為艱巨的政治命題,於當前體制而言,確有刮骨療傷之痛,還需刮骨療傷之勇,更要有非此難待新生的決絕意志。西方憲政制度的發展,滲透了對人性之惡的警惕和懷疑,方才發展出今日高度的政治文明。唯有遵循制度改進路徑,遏制人性謀私,縮減官員隱私空間的提法,才能見成效。但願緊盯官員後院的反腐強調,能帶來直面人性的制度改善,立法進取而公意釋放,權力才可能受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