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5日電/馬英九市長特別費案,同案被起訴的前台北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台北地方法院廿四日晚間辯論終結,訂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宣判。馬英九所涉案情部分,廿四日開庭後,訂本月卅一日進行最後言詞辯論。
中國時報報道,馬英九本月卅一日辯論終結後,是否會和余文同日宣判?合議庭表示,須待當日辯結後再宣布。惟就訴訟實務來說,同一案起訴被告,即便分開辯論,但最終宣判日期都會訂在同一天,換句話說,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快會在八月十四日宣判,至遲也不會超過八月底。
馬英九在昨天上午的庭訊中,針對審判長逐一提示的廿九位證人供述證據,以及卅六項非供述證據,逐一表示意見。他強調,檢察官這些列在起訴書中的證據,都無法證明他犯罪,對自己所涉的官司,有充分信心。
有關人證部分,馬英九表示,證人吳麗洳偵查期間的證述,檢辯廿三日晚間,當庭在審判長監督下勘驗錄音帶後,可知筆錄確和原訊問錄音有相當大的出入,“可知吳麗洳的證述有利於我,偵查筆錄並不正確,應以合議庭法庭勘驗筆錄為主。”
馬英九還說,有關莊美珍、趙小菁、林德銓、吳定國、孫蜀、沈榮泉、沈勵強、謝鎙環、黃世興、劉靜蓉等承辦領據核銷特別費業務相關出納、會計人員,偵查中特別費須因公使用、賸餘繳回等陳述,是他們並不了解“我是否知道特別費用途意見,相關陳述屬個人意見”。
非供述證據,檢方總共列舉五十二項,迄昨日下午一時卅分結束庭訊,只提示了卅六項。庭訊中,公訴檢察官延續前一日勘驗筆錄的火氣,數度和馬英九律師團對摃,雙方你來我往,針鋒相對,審判長基於尊重檢辯的職權,只好無奈地說“這樣是浪費時間”。
律師團強調,本案關鍵,應該是在於特別費支出的用途,而非來源,特別費撥款進入帳戶,也是依據法令規定,並非依馬英九個人要求,款項進入帳戶成為收入後再支出,也成為可以運用的費用。
律師團還說,馬英九的帳戶款項支出,未查清用途,可以視為特別費支出;為什麼公益捐款卻不能?為什麼還有郵局帳戶款項的公益捐款,也可以視為特別費支出,其他帳戶捐款就不能,實在無法理解檢察官的邏輯。
馬英九也強調,他不清楚特別費須限於因公招待饋贈用途,也不知道相關公函,包括其妻子周美青等帳戶支出的公益捐款,不是只看來源,也是要看用途,檢察官把多筆款項只看成是不是特別費支出,並不適當,重點應該是放在後來的運用方向。
公訴檢察官則反擊,認為馬英九不能對同一款項的特別費,主張兩種用途,且依馬英九去年接受媒體的專訪,顯然他知道行政院、審計部有關特別費如何使用的公函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