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日電/民進黨籍前“立委”林濁水今天在聯合報撰文說,民、國兩黨聯手推動入聯公投,對大陸的反國家分裂法,無疑是一個嚴酷的考驗。
林濁水說,入聯公投是不是已經牴觸了反分裂法?如依法論法,很難說不抵觸。在反分裂法中認為法理台獨有三要件,其中兩項:一、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走的事實;二、發生將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實。如今台灣既公投、又要加入聯合國,無論入聯成功與否,至少都已成了牴觸這兩項的“已著手實施的未遂犯”。
文章說,在二○○○年前,大陸對台獨的分類有所謂A、B、C三型:A型,指的是革命手段推翻國民黨的台獨;B型,以民主手段更改“國號”“獨立建國”,如民進黨;C型,以“中華民國”名義的“主權獨立”,如九○年代的李登輝。這三種台獨雖類型有別,但依國際法理論,都是在中國之外樹立“獨立主權”,本質是一樣的。中國大陸都明白地嚴予反對。
然而,中國大陸從和美國簽訂上海公報後,雖認為統一指日可待,但期盼了卅年,一再落空,終於認識到對台獨只作本質性的認定,欠缺操作上的意義,於是開始區分“事實台獨”與“法理台獨”。
二○○三年,中國智庫學者黃嘉樹針對陳水扁“催生新憲法”的主張,批評是“台灣從言論台獨發展為法理台獨”,是較早區分出法理台獨,並加以反對的說法。這觀點很快地被官方接受,二○○四年在陳水扁連任就職前夕,國台辦公開要求台灣“要在一個中國與法理台獨間做好選擇”;同年,國家主席胡錦濤和布什會面時,第一次向美國指控“台灣制憲是在搞法理台獨”;到了二○○四年,中國大陸正式把反對法理台獨的觀念予以法律化。
林濁水文章說,中國大陸從反對“事實獨立”退守到反對“法理獨立”是有一定的務實性,但反對事實台獨固有困難,反對法理台獨恐怕還是問題多多。
目前中國大陸反對“法理獨立”有兩個戰線,一個是在國際上阻止重要國家與台灣建交,並阻止台灣參與以國家身分參與的國際組織,在這方面中國大陸問題不大;另一個則在阻止台灣的“國家體制”在法律形式上的台獨化,這一點恐怕就沒那麼容易,過去無論是“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公投入憲、廢省、正名、廢統等都是法律體制上的台獨化,大陸也都高唱反對,而國民黨保守力量也一起阻擋,但這些“違法”的紅線,都一條一條地被跨越。
文章認為,如今不止馬英九鬆口未來不排除修訂一個“符合需要”的新“憲法”,甚至和民進黨共同推動入聯公投,還不排除台灣的名義,這樣中國大陸要阻擋台灣法制上的“台獨化”自然更加地困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