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6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發表社論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宣判無罪後,檢方必須統一見解以決定上訴與否,不能坐視司法正義淪為隨承辦檢察官個人見解為轉移的俄羅斯輪盤;此為事理之必然,已毋庸深論。而法律見解之外,馬案揭露出侯寬仁檢察官筆錄造假,誘人入罪的嚴重司法風紀問題,檢方尤必須追究責任,作出合理交代。
侯寬仁拒絕與台南地檢署統一見解,最後各行其是;這尚可說是個人法律見解的分歧,而且個別檢察官也無權要求其他檢察官同意其意見,只能由上級來協調統一見解。因此,檢方見解不一致,導致當事人或因而陷入訟累,或幸運免受追訴,這基本上是檢方上級的責任,尚不能怪罪侯寬仁。
社論說,但筆錄造假的問題,就沒有妥協或包庇的餘地了。就檢方而言,這是司法風紀問題;就民眾而言,這更是基本人權問題。檢方如果不就法院判決指摘的侯寬仁筆錄造假情事作出合理的交代,恐怕檢方信譽無法挽回;而未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或將出現一股排除檢察官偵訊筆錄證據能力、進一步壓縮檢察官權力的聲浪。屆時,檢方恐將噬臍莫及。
偵查不公開,辦案人員是否嚴守法律規範以保障人權,外界無從瞭解,自亦無從監督。是故,偵查筆錄能否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的設計,即就檢察官和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作出區隔。檢察官的偵訊筆錄除非有“顯不可信的情況”,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則反過來,除非有特別可信的情況,否則不具證據能力。侯寬仁的筆錄被法官排除,正是因為嚴重的扭曲、誘導、記載不實,而被認定為“顯不可信”。法律的設計,原是尊重檢察官的養成和訓練係與法官相同,理論上當然不會違法取供,破壞人權,這是對檢察官的信任和尊重;如今,侯寬仁的行為嚴重破壞了這種信任,且其效應正逐漸擴大。
社論指出,侯寬仁筆錄造假之所以引起如此巨大的風波,除了這是動見觀瞻的馬英九的案件外;其造假的嚴重程度,令法官在判決書中寫下“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等空前嚴厲的批判,也是重要的原因。法官如此不給檢察官面子非常少見(台開案判決指摘檢方放水當然也是一例),而侯寬仁筆錄與錄音差異如此巨大,亦是前所未有。以侯寬仁的辦案經驗和學養,要準確抓住被告或證人供述的意思而記錄下來,應非難事;然而,嚴重錯誤竟在本案中一再出現,欲辯稱“非出於故意”,恐怕難以置信。
侯寬仁究竟為什麼要故意這麼做?有媒體報導,當初高檢署查黑中心先起訴了吳淑珍,因此就以犧牲馬英九來作政治平衡。倘若這確是侯寬仁不惜筆錄造假、拒絕統一見解的動機,實在不配擔任職司台灣司法正義的檢察官。進一步說,在出現了檢方見解不一、步調不一,而已危及司法正義的實現、人權的保障之際,檢方高層竟一再放棄迅速統一見解的機會,聽任情勢惡化;則恐怕檢方高層和侯寬仁一樣有著“政治平衡”的動機,亦屬無可原諒。
社論認為,筆錄造假是極其嚴重之事,目前檢察當局及侯寬仁皆否認法院的指責;因為,倘若檢方及侯寬仁認錯,勢須立即處分侯寬仁,且亦失去上訴的立場。但法院畢竟已將相關筆錄的譯本完整列出,可以逐句逐字比對;因而,侯寬仁或可為自己辯護,但檢察當局卻須正視此事,倘若錯在侯寬仁,即絕對不可護短,否則即成共犯。為了司法正義,為了整飭紀律,檢方必須徹底追究此次筆錄造假事件,萬萬不可一味護短,以致錯上加錯,而賠上“檢察一體”的名譽。
檢方若上訴,馬英九是否犯罪將受二審考驗,同樣的,侯寬仁筆錄是否造假亦將受二審考驗。在決定是否上訴之前,檢方必須想清楚,能否為侯寬仁背書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