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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勞動合同法:僅兩種情況辭職要交違約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8-24 15:58:05  


  中評社香港8月24日電/明年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將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將彌補1995年以來勞動合同管理的缺陷,更全面地保護勞動者權益。據《北京晚報》報道,今天上午,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郭克利等相關負責人做客城市管理廣播,對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進行解讀。

  試用期

  最長不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進行了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中,除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醫療期滿或不能勝任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實施《勞動合同法》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限定為: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需先簽合同再試用,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合同

  只能連簽兩次

  據介紹,目前北京地區合同短期化情況比較嚴重,一些單位甚至連續七八年合同都是一年一簽,實施《勞動合同法》後,這樣的情況將成為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最多只能連續簽訂兩次,第三次由職工決定是簽訂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且,為避免用人單位在簽訂兩次合同後終止用工,第三次是否簽訂合同也要由職工決定。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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