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30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反壟斷法規定了三種壟斷行為,即: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據新華網報道,根據法律規定,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法律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經營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種情形:經營者合並;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據介紹,國際上反壟斷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控制經營者集中,中國在制定反壟斷法時充分借鑒了國際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