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8日電/陳水扁昨天使出撒手鐧,將“國務機要費”案相關卷證資料、發票,甚至是他和吳淑珍的筆錄等重要證據,都核定為永久不得公開的機密,干擾“國務費”案審理程序的意圖頗為明顯,讓原本已牛步的審理,更加難行。
聯合報報道,“國務費”案自始就是極高度政治敏感性案件,陳水扁夫婦與相關人員到底做了什麼事,究竟該給予嚴厲制裁或平反冤屈,都應有一刻不得緩的急迫;然而事實卻是相反,陳水扁不斷以機密特權及扁妻不到庭的程序手段,讓審判無止盡的拖延。
以這次核定的“絕對機密”為例,機密範圍竟然包含了用來報假帳、買書、買玩具,甚至對外收集而來的發票,這又是那種程度的“國家機密”呢?這種包山包海的核定方式,說明白一點,就是把所有被檢察官起訴認定的犯罪證據,全列為“國家絕對機密”,意圖不准外界探窺,也不輕易讓法院審理使用。
被列為“國家機密”的案件,法院還是有權審理,例如“國安密帳”案;只是,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動輒得咎,不像審理一般案件能揮灑自若,判決書也不能公開,甚至一不小心洩漏“國家機密”時,法官本身還會吃上刑責。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也規定,不得為隱瞞違法或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來核定“國家機密”;陳水扁在這個節骨眼將“國務機要費”案絕大多數卷證資料都核定為“絕對機密”,難脫為特定人護航之嫌,藉“絕對機密”之名為自己或他人開脫。
另外,中國時報新聞分析文章說,“國務機要費”案受到陳水扁使出絕招,將當初爭議的三宗卷宗資料親自核定為“絕對機密”後,不但證據能力馬上面臨考驗,原本由法院主控的審判,在“國家機密”大帽子下,瞬間轉變成由陳水扁主導,未來能否審得下去,端視陳水扁的態度。
按相關規定,“國家機密”的使用,須經原核定機關書面授權或核准才能使用。這項規定,使得“國務費”攸關犯罪成立最重要的證據,全部都是永久保密的“國家機密”資料。
如此突來的情況,馬上讓審判舉步維艱,合議庭原本可以主導和認定的供述證據筆錄、物證,覆蓋“國家機密”的外衣後,必須由核定機密的陳水扁同意才能使用。
此外,根據六二七號解釋文,縱使陳水扁同意合議庭使用所謂的“國家機密”證物、筆錄,假設合議庭要據以作為判決被告有罪的基礎,在“仍有造成‘國家安全’危險之合理顧慮者,應認為有妨害國家利益之虞”的情況下,證據也難以使用。
在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的“加持”下,發球權從法院轉向律師出身的陳水扁,只要陳水扁擔任“總統”一天,“國務費”案勢必很難繼續審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