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2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司法院”大法官、“監察院”以及“審計長”人事同意案,台“立法院”已決定行使同意權,但在野黨是否將不同意部分甚或全部人選,則尚屬未定。
此一演變固與大法官釋字六三二號解釋指“(就監察院人事)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有關,但在野黨改變了杯葛的策略更為關鍵因素。因為,就“憲法”體制而言,大法官所言雖有其依據;但就實際情勢來看,眼下的問題卻是陳水扁失政敗德所造成的。今後如何處理,恐怕還是要在憲政體制和公平正義之間求得平衡。
社論說,回顧“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延宕多年之背景,起因是陳水扁在提名過程中讓財團人士殷琪參與其事,引發質疑;且最後入選名單有相當大的爭議,不孚眾望,“立法院”在野黨遂拒絕審議。而陳水扁多年來亦以強硬態度應對,拒不重新提名,以致“監察院”停擺迄今。
如今,陳水扁任期已近尾聲,而非僅“監察院”,大法官(半數)及“審計長”等人事均已屆期,陳水扁乃表示願改變“監院”名單,在野黨亦表示不再杯葛,“立法院”遂決定行使同意權,且先處理大法官及“審計長”之人事案。然而,現今情勢又與當初有所不同;當初是因陳水扁提名過程及名單均有爭議;如今則更因陳水扁貪腐纏身,執政失去正當性所致。陳水扁近日甚至因其“國務機要費”案件,出言辱及司法,在此情況下,由其提名大法官,實難獲得社會信任。更何況,在陳水扁提出的大法官名單中,確有政治立場偏頗、擔任政務官時引起物議的人士濫竽其間。因而,拒不審議固與大法官釋憲不符,但一味妥協、全數通過亦顯不恰當,如何妥適處理,在野黨自應慎重考慮。
社論指出,就此而言,大法官釋字六三二號解釋僅謂“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為“憲法”所不許;唯倘“若立法院”認為提名不當、予以否決,則無“違憲”問題可言。若因否決而發生影響大法官會議之功能,陳水扁唯有重新提名一途,否則即屬大法官釋字六三二號解釋所謂“總統消極不為提名……為憲法所不許”的情況,變成陳水扁違憲而非“立院”違憲。
至於大法官被提名人選,“立法院”否決到多少人數,陳水扁必須重新提名,恐怕會有爭議。參照大法官釋字六三二號解釋,應以是否影響大法官的功能為準;而依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釋憲須有“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則通過人數在此標準以下,可認定為影響其功能。問題是:何謂“現有總額”?倘以“憲法”規定人數為準,則“總額”為十五人,三分之二以上須十一人,此次提名八人,則若不通過者超過四人,達到五人或以上,即須由“總統”補提名。但“總額”若以“實際在職”人數為準,則本次提名八人,若僅一或二人通過,連同在職者,則為不到十人;三分之二出席,就成了七人亦可釋憲,如此人數是否過少,應否補提名?此一爭議如何認定,必受政治鬥爭之干擾。
社論表示,大法官是憲政正義的守護神,“監察院”則職司風憲;如今卻讓毀憲亂政至此地步的陳水扁行使提名,實是台灣的悲劇。在野黨為尊重大法官解釋,或許不能拒審;但為維護憲政,必須嚴予把關。若有不適任人士,只要有具體的理由,即應否決,社會大眾定能接受;倘若一味放水,反而是“立院”放棄責任,將受輿論責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