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4日電/呂秀蓮因特別費案被起訴後,外界已浮現要求她請辭的聲音。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副總統”一旦缺位,“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選舉,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中國時報指出,因憲法未賦予“副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副總統”亦無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的“國家機密特權(State Secrets Privilege)” ,呂秀蓮這次被起訴,法律地位等同於一般人。呂秀蓮若在任內被判決確定,將被解職;一旦被解職,即無法享有卸任“副總統”禮遇。
即使是在卸任後被判刑,依“《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若因貪汙罪被判刑,也無法享受禮遇。而她若在任內請辭“副總統”,亦不得享有“副總統”禮遇。
依據憲法,“副總統”出缺,“總統”應在三個月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但本屆“總統、副總統”任期只剩下八個月,“立法院”明年一月就要改選,呂秀蓮如果請辭,包括“總統”何時提名新人選?究竟要由現任“立委”選舉,還是下任“立委”來補選“副總統”?爭議難免。
唯一確定的是,依今年一月才實施的新版“《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副總統”所享受禮遇的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若是現在才補選產生的“副總統”,包括每月十八萬元禮遇金,第一年四百萬元事務費,都只能享用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