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7日電/從事電視製作工作的男子林一方,2004年桃園縣長選舉前推出“非常光碟”,涉違反選罷法。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法官認為林一方意圖使人不當選,判刑六個月,經減刑後,刑期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天,褫奪公權一年。
中央社報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縣長選舉人品操固為可受公評之事,應以善意發表適當評論。所謂“善意”,是指無誹謗他人名譽意圖;“適當評論”是指評論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範圍程度。而光碟內容純為捕風捉影、毫無根據之事,竟在未經查證下,率爾在公共場所舉行記者會,法官認為造成告訴人桃園縣長朱立倫形象受損,足以影響選民投票判斷,顯逾越言論自由合法尺度。
因此判林一方有期徒刑六個月,經減刑後,刑期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天,褫奪公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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