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8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載社論指出,台“立法院”昨日行使“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八位大法官同意權,全體被提名人均採“一票一人”個別同意,結果“正副院長”及四位大法官過關,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遭到否決。
這是自二零零三年起,大法官採十五人之中八人任期與七人任期交錯制以來(即二零零三年大法官八人任期四年,七人任期八年,八人屆滿之後亦改為任期八年,使大法官爾後均每四年半數更替),首次換屆。此制設計目的在於避免大法官均由同一“總”統提名,但首屆十五人以及此次更換的八人,卻均由陳水扁提名,而陳水扁確是爭議極大、統治正當性備受質疑者,因而大法官的提名及同意,乃至“釋憲”職權之行使,也連帶受到社會輿論頗多訾議。
大法官是“中華民國憲法”之守護者;站在這樣的高度,大法官對民主“憲政”秩序自當有高瞻遠矚的見識,亦應有貫徹“憲法”精神的道德勇氣,否則即不配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和榮耀。然而,在本屆大法官任內發生的許多重大事件中,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卻常見屈從於政治現實或統治權力,令台人十分失望。
社論說,茲舉三件釋憲為例:三一九真調會“釋憲”案、NCC“釋憲”案,及“國務機要費釋憲”案。三一九事件是導致陳水扁第二任期統治正當性動搖的重大事件。此一事件竟交由通常的“國家”機制如警調、“國安”機關以及檢察官來處理,由於受調查者正是掌握權力者,較有事實上的困難,且難以獲得社會信任。然若此一事件一日不獲徹底調查,陳水扁即一日受到質疑,此必將影響政府的施政能力與統治正當性。因此,由“立法院”主導設置調查機制,朝野黨派均派員參與,正是唯一可行的、能獲得公信力的調查設計。然而,民進黨政府一方面以自創的“行政抵抗權”杯葛,一方面聲請“釋憲”;結果,大法官不但有人在“立法院”審議真調會條例時打電話給“立委”關說,還作出了自行將真調會侷限於“國會調查權”的解釋,扼殺了真調會。大法官這種行為看似幫了陳水扁的大忙,實際上卻是使陳水扁重獲統治正當性的機會也因而喪失,其政權陷於這幾年來的內耗空轉,於台灣及於其個人其實均大大不利。這是大法官懦弱短淺,受到政治現實牽制的一例。
NCC的組成方式之所以與一般機關均不相同,背景因素是政府近年來不依法行政的事例罄竹難書,對諸多行政系統內的合議機關竟亦任意操控,“立法院”在野黨派遂要求NCC的組成必須由“立法院”參與,不能同意由“行政院”一手控制。這樣的訴求,在今日政治情勢下,是有一定道理的。“行政院”透過中選會操作公投綁大選,就是一例。然而,大法官對這樣的政治現實卻視而不見,亦不能接受NCC的特殊性,一味以形式上的權力分立為由,否定“立法院”參與的正當性。這是大法官所為解釋侷限性的一例。
社論指出,至於“國務機要費”的釋憲案,大法官雖然並未阻止審判;但大法官解釋中,創設所謂總統“機密特權”以及特別的取證程序,後來仍被陳水扁“鑽巧門”,企圖用核定絕對機密、永久保密的方式,封鎖全部證據及筆錄,達到阻止審判的目的。近來大法官“釋憲”習於“造法”,卻因此被陳水扁利用,甚或甘受陳水扁利用,以致間接影響了“國務機要費”弊案的審判,亦即影響了正義的實現,此案即是鮮明的例證。
如今,下屆大法官在爭議中產生了新的人選。新任的大法官將要擔任“釋憲”工作,至少到下任“總統”的四年任期屆滿為止。換言之,將是陳水扁提名的大法官,要在新的“總統”治下行使“釋憲”職權。台人只能期望陳水扁“毀憲”玩法的惡劣風氣,不要感染到未來的大法官,亦不要繼續汙染傷害未來的“憲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