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負責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的日常監控工作,發現異常交易情況應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交易中心應於每月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本月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情況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
第十六條 交易中心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和授權,及時公布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有關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開信息或誤導參與者。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應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轄區內市場參與者的遠期利率協議交易有關信息,同時抄送交易商協會。各分支機構應加強對轄區內市場參與者遠期利率協議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市場參與者、交易中心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