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0日電/聯合報今日社論指出,“入聯公投”的社會視聽焦點已經轉移。原始的視聽焦點是:“入聯公投”是否選舉操作?現在的視聽焦點則是:“入聯公投”是否“違憲”違法的政治操作?
是否選舉操作,可以見仁見智;但若“違憲”違法,則是“憲政”法治所難容,亦是正常公民絕不可容忍。
民進黨政府推動“入聯公投”已至走火入魔的地步,“違憲”違法均在所不惜。當局鋪天蓋地、利用各種公共資源和手段,為“入聯公投”造勢的行為,已有檢察官表示意見謂:“涉嫌違反‘公投法’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動用任何經費或調用各級人員辦理公投事項”,而涉及刑事責任,即應偵辦。因為,“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不同於“行政權”及“立法權”;倘若行政權能以政府的金錢及人員任意鼓動“公民投票”,則整個“憲政”體制即告解體。
除了違法,民進黨政府利用執政地位,強迫公務員認領連署名額,更是“違憲”行為。因為,“憲法”既已規定人民的言論自由,則政府即不得以任何手段,來強制、脅迫或誘使人民表達特定的意見。如今,民進黨以執政地位,強迫下級公務員認領連署“入聯公投”名額,這些公務員皆有公權力在手,經其向所接觸的民眾提出要求,受請求的民眾因其手中公權力,很難加以拒絕,於是必將被迫成為連署人。如此一來,等於民進黨政府利用公權力,強迫人民表達特定政治意見,這更是何其嚴重的“違憲”行為。
當局更公然命令郵局在寄往國外的私人信件上,加蓋“入聯”的戳記,認為如此有助於增加國際視聽;但此種行為亦顯已“違憲”,侵犯了言論自由。“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言論自由,既保障發表的自由,亦保障不表示的、沉默的自由;而私人信件只是委託郵局代送,信件本身未送達之前仍屬寄信人,其上記載如何,毫無疑問應由寄信人決定;而民進黨政府未經同意即加蓋戳記,等於強迫寄信人表示特定意見,明顯是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的“違憲”行為。若可強在私人信封上加蓋“入聯”戳記,則是否他人亦可在玉山官邸大門懸掛“返聯”標語。請問陳水扁,你接不接受?
然而,此種明明嚴重侵犯人權的暴行,連郵局也因維護形象希望當局住手。但是,只憑“新聞局長”謝志偉一句“嗤之以鼻”,就揚言“一定搞到底”。甚至辯稱,政府只是推動“入聯”,而非“公投”;這已形同幫派狂熱分子,而不能以法治“國家”的正常官員視之。另如,“財政部政務次長”李瑞倉對連署配額問題表示,“我沒有提到配額,但同仁如何解讀我管不了”,這更是缺乏反省能力又耍無賴的表現。
我們不相信民進黨政府非將“入聯公投”,搞成一個“違憲”違法、反民主、反人權的大醜劇與大鬧劇不可。例如,“國慶日”沒跳成的“神龍小組傘兵秀”,“總統府”原本命令改為配合“入聯聖火”繞台一周活動時再跳,以利用台軍為“入聯”造勢。然而,“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定“軍隊國家化”,軍隊須超出黨派關係,又豈可利用台軍為顯然以民進黨為主體的“入聯公投”造勢?果然,輿論譁然,“國防部”於六小時後改口,跳傘是“與民有約”,不涉“入聯”。可見,當“入聯公投”的視聽焦點,從“選舉議題”轉變成“違憲違法”或“行政中立”的議題時,真相才會浮出,是非始漸澄清。
如今已有人向檢察機關告發“入聯公投”“違憲”違法,無待人民對這般專制粗暴的政府“嗤之以鼻”,只要司法機關能嚴查重辦、繩之以法即可。然而,難道連檢察機關也已掛上了“入聯”的標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