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31日電/昨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决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避免形式主義,可以搞突襲,增加暗訪”的建議,規定“視察應采取多種形式,兼顧不同類型單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實地了解情况。
新京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人大代表“暗訪”似乎已經不是新聞了,可稍加留意即會發現,目前的代表“暗訪”多集中于社會生活領域,如代表“暗訪”交通、醫院、網吧、超市、餐飲店等,對于政府機關,代表“暗訪”的則不多見。
以北京爲例,長期以來人大代表視察政府部門多采取事先打招呼的方式,直到2004年,才有了第一次“暗訪”———2004年9月至11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人大代表,以市民的身份對行政許可法實施情况進行了檢查,這次檢查沒有事先打招呼,人大代表不是統一坐車,而是分散“打的”前往被檢查機關“微服暗查”———這次“暗訪”的效果顯著,事後人大方面公布的報告直指被查政府機關六大服務問題,引起了輿論的關注,政府方面更爲之震動,一些部門在曝光第二天就拿出了整改意見。或許正因爲先前的成功經驗,北京市人大考慮將“暗訪”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
社論說,事實上,作爲國家權力機關,人大有權力采取任何有利于監管的方式,對政府部門進行監督,包括暗訪。相對于“明訪”,“暗訪”優點顯而易見。“暗訪”的保密性和隨機性,使得被視察單位很難“臨時抱佛脚”,掩蓋漏洞,藏匿污點。“暗訪”讓人大代表掌握了監督的自主權,更利于人大代表設身處地,以普通民衆的眼光進行觀察,有利于發現政府公共服務的不足與疏漏,使人大監督政府的工作更務實、更契合民意。
當然,幷不是說“明訪”一無是處,較之“暗訪”,兩者其實各有所長,互不排斥。但是,要了解真實情况,不能僅僅依靠“明訪”這一種形式。其實,民主監督需要“信任式”的,更需要“不信任式”的。“明訪”作爲“信任式”的監督,它建立對被視察單位充分信任的基礎上,即相信它的善意、相信它的道德自律,因此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互動是和風細雨的。但正如孟德斯鳩所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真理。人大代表作爲監督者,應常懷疑和不信任,突然襲擊式的“暗訪”是保證民主監督效果的必要手段。
社論認爲,對于“暗訪”立法,行政機關也需以開明的態度面對。不可否認,突然襲擊式的“暗訪”,媒體的曝光,很容易讓自己陷入尷尬,但良藥苦口利于病,人大代表不留情面的較真,說到底不是爲了出某個部門的醜,而是對行政機關所存在的弊病進行負責任的“診斷”,是履行正當職責。如果行政機關虛懷以對,認真反思和補救,不僅無損于行政機關的威信,反而更能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時代不同了,對于現代民主政治中的行政機關而言,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公衆自發的信任就越多。
適度合理合法的不信任,是民主政治的另外一個層面,也是我們的制度安排中常常被忽略的內容。所以,强調人大代表“暗訪”,豐富了民主政治的內涵,能提升人大代表的監督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