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2日電/解放軍報報道,四總部日前聯合下發《軍車運行管理規定》,自2007年11月19日起在全軍施行。
《軍車運行管理規定》共七章二十六條,對軍車運行管理工作的職責、教育管理、檢查監督、抄告處理、獎勵與處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具體的闡釋和規定,是軍車運行管理的基本依據。
《規定》指出,軍車運行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落實軍車運行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軍車駕駛員遵紀守法教育,實施軍車運行檢查,維護軍車運行秩序和軍隊聲譽,確保行車安全。《規定》明確了各級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聯勤)機關和裝備機關在軍車運行管理方面的職責,要求各單位切實加强軍車運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軍車運行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制。各級軍務和軍事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强對軍車運行檢查監督的組織領導,督促落實軍車運行檢查制度,保持良好的軍車運行秩序;警備部門、軍車監理機構要依照相關規定對外出軍車實施檢查糾察和監理檢查。
《規定》强調,軍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執行軍隊條令條例和軍車管理有關規定,自覺做到不准闖紅燈、走禁行路、超速行駛、强行超車、酒後駕車、疲勞駕駛等“十個不准”。軍車駕駛員交通違法被抄告的,將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罰。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運行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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