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3日電/“立委”選舉併公投,若採兩階段領投票,是否可能觸犯妨害投票祕密罪?資深法界人士認為,選民或許有“些微可能”因此暴露政黨傾向,但就法論法,應不可能構成妨害投票祕密罪。
中國時報指出,妨害投票秘密罪的構成要件,一必須是無記名投票,二是必須有刺探選票內容的行為。
“立委”選舉或入(返)聯公投,無疑是採無記名投票,但採兩階段或一階段領投票,似乎僅屬行政作為,與是否有人刺探選票內容無關。
刺探選票內容的“刺探”意涵,是有人主動積極,以不正當方法窺伺。兩階段領投票,領與不領、投與不投,都是選民的自由權利,與選票內容無關,更無不正當窺伺問題。
其次,領票與否、投票與否,也不見得必然會暴露政黨傾向。因為,不領票,只是消極的不表態而已,不一定是反對,或許是政治冷漠、無知,也未必關乎藍綠政黨傾向。
至於領票,也有贊成與反對兩種選舉,並不必然投贊成票。
更何況,一階段領、投票,也可能出現選民只領“立委”選票,拒領、拒投公投票的情形。
總而言之,妨害投票祕密罪,所規範的是行為人,要有人主動的以不正當方法去窺伺選民的選票內容,才有可能成立犯罪,兩階段或一階段領票,或許與行政效能有關,但絕難與刑責扯上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