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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陳水扁的語言讓我們嗅到了那尚在星星之火的不祥意圖,但檢警查抄出版社的作為,卻讓我們見識到了具體行動。 |
中評社香港12月3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社論表示,如果說,陳水扁的“慎重考慮戒嚴”說令我們感到驚訝,那麼“國安局”與檢警人員日前到時英出版社查抄書籍的動作,則是讓我們感到驚懼!陳水扁的語言讓我們嗅到了那尚在星星之火的不祥意圖,但檢警查抄出版社的作為,卻讓我們見識到了具體行動,一個已經在台灣消逝二十多年的惡行,竟就在這麼不經意間悄悄復活了!
別辯稱這只是個案,也不要搬出什麼“國家安全”如何如何,更不要扯什麼“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這種謬論。此時此刻是解嚴二十年後的台灣,這是一個反覆以“人權治國”為標榜的政黨在執政,竟容得大批檢警人員,拿著一紙搜索令,就能闖進一家民間的出版社,不由分說就將大批出版品全部查扣帶走。這幅只有在二十年前警總查扣黨外雜誌才看得到的畫面,全套的在此刻的台灣重現了!原來解嚴了二十年,我們的“國安局”與檢警人員對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理解,對人民財產權的尊重,竟然還停留在二十年前的警總年代。
社論指出,千萬別輕忽這個案例,如果政府相關部門可以片面指控人民的著作出版洩密,如果檢警僅憑一紙搜索令就可以將出版品當違禁品予以查扣沒收,那麼它的示範效應實在是太可怕了!這些行為如果是可以被容許的,甚至是可以被原諒的,那麼我們真的不知道憲法中所謂的言論出版自由,還有沒有意義?我們更不 知道,執政黨還有沒有資格在這解嚴二十年的時刻,臉不紅氣不喘的繼續吹噓他們對人權保障的功業?
而更令我們害怕的是,如果從情治單位、檢警甚至司法單位,都認為直接闖進一家民間出版社查扣書籍的行為,是可以被容許的,是一紙公文就可以恣意執行的作為,而整個政府上下沒有一個人願意站出來批評這個行為不對,整個民間也都噤聲不語,那我們可以在這預言:這不會只是個個案,這將會是個開端!
還記得前幾年,壹週刊曾經因為報導“國安祕帳案”而遭搜索,過程雖有爭議,但至少沒有阻止雜誌正常出刊,洩密與否則歸司法審理。但這次卻是過分到直接查扣書籍,就完全不能原諒了!如果說陳水扁的慎重考慮戒嚴說是在憲政理念的信守上越了界,則這次檢警在查扣民間出版品的作為,則是直接在向憲法挑戰了。
社論認為,以“國安局”本身的內控與外控機制,不可能做不到防堵自己的離休人員著書洩密,更何況這次事件的當事人蕭台福在出書前都給“國安局”看過,且該書在十一月初就已經在網路販售,“國安局”拖到這個時候才大張旗鼓搜索查扣,真要有什麼驚天動地的大機密,不早就全洩露光了?更何況看過該書的資深情治人員都說該書根本沒有什麼了不得的機密,整個偵辦查扣的行動被相關人士解讀為是在“殺雞儆猴”,是因為作者“挑戰長官尊嚴”,而到底實情究為何?不諱言說我們其實沒太大興趣想知道,我們所最不能接受的是,“國安局”不能因為自己內部管理機制出了問題,就以傷害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為代價。
有許多觀念,已不是第一次強調,但我們很遺憾的發現,經歷解嚴二十年的淬鍊,台灣人民已經具有人權的觀念,但政府的許多部門卻還停留在戒嚴的年代,自認可以片面就判定民間出版品有無洩密,可以持一張搜索令就將人民的出版品查扣搬走,言論出版自由這些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經過了解嚴二十年,對身處“國家機器”裡的人們,好像根本毫無意義。
社論認為,有必要在這再強調一次: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資訊,是屬於人民的,不屬於政府的,什麼是政府機密,不是情治單位、甚至檢警有資格片面裁定的,最起碼是該交由司法裁定的;而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不是寫在憲法裡供觀賞用的,它具體保障的是人民權利,所規範的是政府的作為,因為唯一能侵犯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就是政府。
若干年前,我們花那麼大的力量廢除出版法,就是要防堵政府對人民言論出版自由的干預。如今有了憲法保障,沒了出版法干預,政府還是照樣侵犯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這不明擺的就是在走民主回頭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