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4日電/台灣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會中針對第七屆“立委”選舉合併公民投票的領投票作業方式進行討論,經討論後決議採取“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至於投錯票匭的選舉票或公投票,則將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認定為有效票。
中央社報道,花蓮選委會今天召開二二九次委員會議,會中針對備受關切的“立委”選舉合併公投領投票作業方式進行討論,對於“中選會”提出的“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作業方式,有委員認為應予以配合才不會造成混亂,但應邀列席的顧問花蓮縣警察局長耿繼文,則是認為一階段領投票才會造成混亂,雙方激烈辯論下,會場氣氛一度相當緊繃。
領投票作業方式案在出席委員的熱烈討論下,最後決議花蓮縣採取“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針對投錯票匭的選舉票或公投票處理方式,則是將依據“中選會”函示認定為有效票。
花蓮選委會主任委員黃吉彬指出,選委會於今年11月13日召開基層選務人員座談會時,熟悉投開票實務的基層選務人員大多支持採用“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因為擔心“二階段領票、一階段投票”可能容易發生選票被攜出、作業時間長、包封易出錯等問題。
黃吉彬表示,花蓮選委會的立場並不考慮任何政治因素,只希望採取在技術上較不易出錯的作業方式辦好選務工作,不僅讓選民能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投票,也避免發生選務紛爭,而“二階段領票、二階段投票”作業方式較簡易、順暢,且比較不會發生選務糾紛,上次“總統”大選已採用二階段領投票作業方式,這次援例辦理,對於選務人員和選民也比較不會出錯。
針對地方選委會應遵照“中選會”的指示,無權自行決定採取何種領投票作業方式的問題,黃吉彬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投開票所的設置及管理事項由各級選委會辦理、指揮和監督,選委會在討論後,也認為應是地方選委會的權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