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5日電/陳水扁指令拆掉中正紀念堂大門“大中至正”,改名“自由廣場”,這是非法的舉動,其法律後果應由陳水扁和執行者承擔。
聯合報社論指出,中正紀念堂是“國家三級機關”,其變動須“立法院”同意。但是,“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案,“立法院”並不同意;因此,中正紀念堂的法定名稱和地位迄今並未改變。亦因此,“教育部”擅自發布《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欲據以將中正紀念堂降為四級機關並改名,迄仍不具法律基礎。在此前提下,陳水扁任意指令“教育部”拆換中正紀念堂大門名字,即為非法舉動。
再者,台北市政府核定中正紀念堂為“暫定古蹟”後,文建會又以“中央政府”地位,核定中正紀念堂為“國定古蹟”;而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規定地方或“中央”對同一古蹟之核定何者優先,因而中正紀念堂就成了“中央與地方”均依法同為指定、並依法必須保護的古蹟。
在此前提下,如未經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的程序,對古蹟自不得為任何破壞或更動、利用;而且,“中央與地方”既均核定中正紀念堂為古蹟,就同樣有保護的責任。陳水扁倘未經合法程序,任意指令“教育部”更動及破壞古蹟,當然是違法行為。
既然在未完成法律程序之前,任何破壞中正紀念堂大門牌匾的行為皆是違法行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最重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則“中央與地方”均有法律義務,排除並阻止任何破壞古蹟的行為。倘若有保護責任的“中央政府”,竟反而帶頭非法破壞古蹟,則地方政府當然必須將相關人員予以移送法辦。台北市政府請求高等行政法院對“中央政府”假處分命其不得更名,雖然法院不同意假處分,但在裁定理由中已經清楚指明:“地方政府依法得動用公權力,阻止任何破壞古蹟的行為。”
在法定程序完成以前,不得破壞古蹟,就法言法,這是中正紀念堂事件的核心問題。台北市政府聲請假處分或有訴訟程序方面的失誤,以致聲請被駁回;但問題的本質並不受影響,“中央政府”當然不能蠻橫地逕自更名。如果陳水扁刻意製造事端,藉改名行動製造衝突,以謀選舉利益,則衝突的法律責任當由陳水扁自己承擔;台北市政府恐別無選擇,只能依法取締。
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台北市政府假處分聲請,使陳水扁四處亂喊“中央贏了”;但事實上,法院只是因為聲請程序以及有無必要等問題而駁回,對本事件中地方政府的權限和地位,其實是給予極大的肯定。例如,法院認為,就具體古蹟指定權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就同一標的指定,“中央”並沒有優先地位,地方政府也不必“當然應該退讓”;反之,倘若地方認為“中央”的行政處分侵害地方自治權利,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法院也認為,“中央與地方”就古蹟的指定可以並存,地方的指定不因“中央”就同一標的指定即自動解除。更何況,如前所述,判決亦已明言:地方政府依法得動用公權力,阻止任何破壞古蹟的行為。因此,陳水扁命文建會指定中正紀念堂為古蹟,企圖藉此排除台北市政府對其政治秀的阻撓,可謂完全失敗。
事情演變至此,能否和平落幕,端看陳水扁怎麼收場了。倘若陳水扁為了選舉不惜擴大衝突,與台北市政府依法執行職務對撞,則非僅產生執法問題,民間對立亦必隨之加劇,社會動盪必不可免。陳水扁不止是要拆毀“大中至正”四字,他要撕裂這個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