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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條款若通過 延期選舉合法手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2 09:16:06  


  中評社香港12月12日電/“立委”選前敏感時機,“中選會”研擬新辦法草案,選舉日遇到“天災”或“不可抗力情事”之時,投票日可更改。什麼是“不可抗力情事”?草案條文中留下空白,一旦通過,就可能形同空白授權,“中選會”的委員們對此不能不審慎以對。 

  中國時報分析指出﹐“中選會”特別針對“延後選舉”,提出新的行政命令,不禁令人回想起“防禦性公投”條款與公投綁大選的關係。因為有防禦性公投條款,才留給“總統”有發動公投的機會,依此類推,“不可抗力情事”條款如果通過,是否又會變成藉故延期選舉的合法手段呢? 

  依照過去選舉經驗,延後選舉只有台灣美國斷交那一次“立委”選舉,因為蔣經國發布緊急命令,當年是依據《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但是,現在台灣社會早已脫離戒嚴時期,“總統”的緊急命令,不再是尚方寶劍,仍必須十天內由“立法院”追認,否則視同無效。 

  依法論法,“立委”選舉如果要延後投票,最明確的規定是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中“防暗殺條款”的規定,前提是有“立委候選人”死亡,而這也只是部分選區。加上《憲法》對“立委”選舉有時限規定,想要延後“立委”選舉,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持平而論,“中選會”若要修訂新辦法,平時就可以做,但何以挑在陳水扁提“延後選舉”之後,又非得在“立委”選舉之前。從一階段領投票爭議以來,每當扁提新主張,“中選會”就跟著起舞,這項新草案的研擬,也有令人質疑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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