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3日電/12月11日,財政部會同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規定:應交利潤的比例,按行業不同分三類執行,其中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徵的企業,上繳比例最大為10%。《辦法》的發佈意味著央企上繳紅利的制度細節終於落定,南方都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遺憾的是,最終確定的紅利繳納規定很難令社會公眾感到滿意。
社論說,首先一點,按照《辦法》的規定,央企上繳的紅利規模遠低於公眾期望。有媒體根據今年三季報相關上市公司的淨利潤進行了測算,估計2008年相關上市公司利潤上繳規模約為170億元,而整體國有資本收益上繳規模預計在340億元上下。與340億的上繳規模相對應的,是另外一個天文數字——1萬億。就在幾天前,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剛剛透露,由於“增長的勢頭壓不住”,預計2007年中央企業利潤總額將接近1萬億元,超出了之前預計的9200億元。
萬億規模的利潤總量,卻只拿出不到4%的比例上繳國庫,這樣的紅利上繳“業績”顯然是形式超越實質。而按照《辦法》所言的“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上繳比例3年後再定”,這意味著一般而言,既定的繳納比例至少在三年內不會做出大的變動。因此可以預見的是,人們或許不得不逐漸接受央企微薄的紅利繳納規模,但是這樣的“接受”不僅讓推動央企紅利上繳的初衷落空,甚至可能成為危害社會基本公平體制的重要因素。
社論認為,事實上,央企向國家財政上繳紅利本是極為正常的舉動。國家財政投入的股權資金和其他任何投資一樣,擁有獲得投資回報的基本權利。而當初財政之所以放棄紅利上繳,原因是嚴重虧損的國企根本無紅利可繳納。不僅如此,為了實現國企的脫困,財政還把大量的隱形資本免費注入,在上個世紀90年代,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補貼一度達到財政收入的20%。當然,由於國有企業在名義上是屬於全體國民所共有,所以當年財政不圖回報的注資尚可獲得理論上的理解。但是,隨著多數央企成為上市公司,特別是海外上市公司,央企的利益格局已經出現明顯的多元化。如果再在國企上繳紅利問題上一味做出讓步,那麼由於分紅製度的不公平,最終只會讓本國國民利益,特別是弱勢階層的利益受到不公平的侵害。
就以中石油為例,據其2006年年報顯示,利潤高達1422億元。但對此巨額利潤,在扣除33%的企業所得稅之後,剩下的67%中,45%用於股市分紅,55%拿出來進行再投資。目前中石油有約12%境外上市的流通股份.由於去年中石油尚未回歸A股,照此測算,中石油拿出了近百億元用於海外投資者的分紅,而國家的財政投入和A股市場的投資者都無緣于如此豐厚的分紅“蛋糕”。
可見,中石油等央企上市公司並非不分紅,他們對海外投資者歷來是出手大方且闊綽,或許未來A股投資者也可以獲得同樣的待遇,但也只是部分投資者能夠通過證券市場獲得紅利。由此,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央企不足額上繳紅利究竟是誰的利益受害最大?顯然,那就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一方面他們沒有財產和資金參與資本市場投資,無法分享資本盛宴,另一方面國家財政放棄分紅權利,意味著用於中低收入階層保障的資金隨之減少。不僅如此,由於央企巨額利潤無成本地留存企業,增加了企業擴大投資的能力和衝動,也成為導致當下宏觀經濟趨熱,甚至是推動物價上漲的因素之一,這同樣也在惡化著中低收入群體的生活狀況。
社論指出,央企上市後的利益分化與保障社會公平性的制度缺失,兩者的交織只會強化社會的不公平性,這與國有企業所必須要承擔的社會公益屬性徹底背道而馳。央企萬億巨額利潤背後的“全體國民”利益不應再被隨意忽視,否則諸如“亞洲最賺錢公司”等央企光環只會刺痛公眾的眼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