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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11月29日,在發生事故的黑龍江七台河東風煤礦,工作人員正在安慰礦工家屬。 |
中評社香港12月19日電/礦難責任人為何兩年沒有受到處理?對重特大責任事故建立起“全程緊盯”的溝通協調機制,以免久拖不決
前不久,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在黑龍江督察工作時發現,導致171人死亡的七台河礦難責任人竟兩年未處理。他氣憤地說:“我是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力責問事故責任追究。”經媒體披露,此案再次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要求公開辦案過程,儘快處理責任人。
礦難責任人為何兩年沒有受到處理?問題到底出現在哪個環節?《瞭望》新聞週刊記者專程趕赴七台河市,對此進行了追蹤調查。
11名責任人一年前已被取保候審
記者在調查時意外發現,礦難責任人不僅沒有受到處理,甚至早在一年前就被當地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2005年11月27日21時22分,黑龍江龍煤集團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東風煤礦發生特大煤塵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48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293萬餘元。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初步認定七台河“1127”礦難是一起責任事故,建議將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齊利民等11人移交司法機關查處。2005年12月13日、14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將11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據介紹,2006年4月10日,七台河市公安局基本結案並形成卷宗。但七台河市檢察院認為,缺乏國務院事故調查報告、技術鑒定報告及現場勘察資料,案件的主要證據不足,無法確定事實和責任,暫時不能批捕,並要求儘快蒐集相關材料。
期間,2006年1月和3月,市檢察院先後向市公安局下達了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提出已經超出法定羈押期限,要求糾正。
到2006年7月6日,七台河市公安局仍未拿到兩個報告,此時已超過法定羈押期限174天,迫於辦案期限的壓力,警方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案件在公安、檢察部門間“徘徊”
礦難發生兩年間,因為補充證據等原因,案件一直在公安、檢察機關兩家之間“徘徊”。
據七台河有關部門介紹,公安、檢察機關對這起案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主動性差,行動遲緩,是導致案件辦理遲緩的原因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七台河市公安局多次用電話聯繫,請省公安廳有關部門幫助提供事故調查報告、技術鑒定報告,但一直無結果。
2006年12月15日,省煤監局事故調查處給七台河市公安局帶來了電子版的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七台河市檢察院認為是非正式文件,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2007年6月5日,國家煤監局將事故技術鑒定報告(彙報稿)傳真給七台河市公安局,市檢察院確定辦理此案的新興區檢察院認為沒有法律效力。
2007年8月6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收到省公安廳經保總隊轉來的事故調查報告正式文件,並於8月27日將此案移送新興區檢察院。9月18日,七台河市公安局收到省公安廳轉來的事故鑒定正式文件,次日交新興區檢察院。
2007年10月9日,新興區檢察院認為此案證據尚需完善,並列舉了退查提綱,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0月20日,市公安局將補充偵查的材料和卷宗再次移送檢察院。10月24日,檢察院再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1月23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將補充偵查材料和卷宗移送新興區檢察院。
對於辦案遲緩,七台河市有關部門認為,公安、檢察機關溝通協調不夠,具體辦案人員的業務能力不強,專業素質不高,對這樣一起特大礦難責任人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不熟悉,也影響了訴訟進程。
群眾要求一個滿意的交代
得知礦難責任人兩年未被司法處理後,社會各界紛紛表達不滿,部分遇難礦工家屬痛哭失聲。他們質問,遲遲不處理輕視安全生產、漠視礦工生命的事故責任人,公理何在?
11月27日,記者來到東風煤礦家屬區採訪時,恰逢礦難兩週年。兩年的時光匆匆逝去,卻無法撫平事故給遇難者家屬造成的巨大精神創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