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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被判死緩。 |
中評社香港12月20日電/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依法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李寶金受賄案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兩罪幷罰,决定對其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幷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法制日報報道,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此案的。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間,李寶金在擔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長、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562萬餘元。其中,李寶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單位人民幣共計317萬餘元;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榮程聯合鋼鐵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和海潤達國際貿易公司總經理劉某人民幣共計229萬餘元、美元1.8萬元、港幣1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寶金爲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擔任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職務便利,個人决定,先後8次將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服務中心的公款共計人民幣1400萬元,挪給天津市德祥集團有限公司使用,該款案發前已歸還。
法院認爲,李寶金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且因受賄給國家財産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所犯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幷與所犯受賄罪幷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