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20日電/2006年底台北市長選舉前﹐當時“內政部長”李逸洋與“新聞局長”鄭文燦在記者會上稱參選人之一的宋楚瑜是“A錢(貪錢)高手”,宋楚瑜不滿提起加重誹謗告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作出一審判決,判鄭文燦入獄二個月(可交罰金代替服刑),而李逸洋獲判無罪。
案件在今年6月7日首度開庭,鄭文燦在庭上自辯稱﹐政治人物都必須接受批評與檢證﹐重點在於倆人並沒有誹謗故意﹐以及對於事實的重點論證。不過,鄭李二人在庭上提出雙方和解的要求。
而主審法官也建議雙方庭外和解,但宋楚瑜委任律師黃珊珊則反對。律師說﹐從之前的興票案﹐沒有任何一件案子證明宋楚瑜“A錢”﹐而清白也是宋楚瑜最堅持的事。
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鄭文燦辯稱,曾經有周刊以“A錢有理?漏氣啦,宋先生”為題評論宋楚瑜,宋楚瑜並沒有對這個用詞有任何不悅。不過,法院調查後認為,鄭文燦當時是以執政黨中央黨部文宣部主任身分發言,動見觀瞻,更應該謹慎發言,不可以隨便輕蔑他人,鄭文燦藉討論議題之便,衍生和議題無關,而僅為毀損他人名譽的事,並且做成書面、刊登網頁、散佈於眾,造成宋楚瑜名譽損失,因此判決鄭文燦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