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30日電/29日上午,重慶市五中院對渝中區原副區長王政、原紀委書記鄭維、沙區原副區長陳明分別犯受賄罪三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3人分別被判處死緩和13年、10年有期徒刑。宣判後,3人均表示考慮後再决定是否上訴。
渝中區原副區長王政被判死緩
重慶晚報報道,經法院審理查明,在1999年至2007年6月之間,王政曾擔任沙坪壩區規劃管理辦公室主任、沙坪壩區規劃分局局長、渝中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他利用職務之便,爲“百年世家”、“衛星半島”等項目在用地規劃、報建審查、調整容積率、减免配套費等方面積極協調,提供了方便,爲此34次非法收受他人各種名義感謝費及房産等折合人民幣共計966.3685萬元。王政歸案後,主動交代了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法院認爲,王政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王政身爲領導幹部,在事關城市形象及人民群衆生活質量的城鄉建設領域,恣意出賣手中的權力,爲房地産開發商、承建商謀取利益,六年時間內數十次收受賄賂,受賄金額高達人民幣966.368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中部分贓款被用于個人揮霍,在社會中造成惡劣影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王政被有關組織采取强制措施後,主動交代有關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自首。但鑒于王政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王政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幷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繼續予以追繳。
渝中區原紀委書記鄭維被判1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至2007年6月,鄭維在擔任沙坪壩區區委副書記、渝中區區委副書記、區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0次非法收受重慶跨越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韓某等5人所送人民幣共計120萬元。
法院認爲,鄭維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對于鄭維辯解沒有收受譚某某、龔某某錢財的事實,與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對于鄭維的辯護人提出鄭收受譚某某人民幣5萬元不應認定爲受賄金額,指控鄭維收受彭某某人民幣 50萬元和龔某某人民幣10萬元的證據不足以及被告人鄭維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鄭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幷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萬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繼續予以追繳。
沙區原副區長陳明被判10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7年6月,陳明在擔任市規劃局建築管理處聯絡員、市規劃局用地規劃管理處處長、沙坪壩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柏某某、何某、李某、譚某某、李某某等人謀取利益,采取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門面房或收取現金的方式,共收受他人感謝費人民幣49萬元,價值人民幣26500元蟲草1斤,商業門面差價人民幣20.0960萬元。陳明歸案後,主動交待了有關組織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法院認爲,陳明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陳明歸案後,能主動交代有關組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積極退出大部分贓款,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依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陳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幷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萬元;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繼續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