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5日電/“漲”被多家媒體確定爲2007年度漢字之一,而遏制物價上漲,也因此成了新的一年政府首個直面的民生問題。新修訂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的决定》規定,商家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最高可罰100萬。
繼發布《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的决定》後,國務院又於14日召開了全國保障市場供應加強價格監管電視電話會議。據昨日新華社報道,這次會議坦承“價格上漲壓力加大,特別是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價格出現較快上漲,對群衆生活産生較大影響”。對這一“國內外各方面矛盾積累和供需關系調整的結果”,會議認爲“必須採取綜合措施加以治理”。
新京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修改《處罰規定》,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增加了對行業協會的價格違法行爲的處罰規定,當是“綜合治理”的具體舉措。這是政府下决心遏制“漲價沖動”的一個信號。回顧去年的多次消費品集體漲價風波,不乏行業協會在推波助瀾。將行業協會列入責任主體,是因應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過去,行業協會行政色彩濃鬱,因而在價格問題上也多與行政機關協調一致。而今,市場經濟發育逐漸成熟,行業協會社會化已經邁出了較大步伐。作爲行業自身的組織在有了身份的歸位後,必然會更多地從行業利益出發來推動價格調整。此外,在非政府定價的消費領域,某單個的生産或經營主體,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下單獨提價,注定會遭到市場的懲罰。一些行業協會正是在這樣的轉型期里,承載了“價格推手”的特殊使命。對有價格違法行爲的行業協會予以行政處罰甚至重罰,對穩定市場價格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論指出,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修法僅僅是現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制的功能需執法來實現。此番國務院主動修法前,《價格法》和《處罰規定》幷不缺失,市場上的價格違法違規行爲也幷不鮮見,且動輒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民衆生活。但人們在公共傳媒上常見的處理方式,卻不外乎“責令停止”、“責令收回”、“責令糾正”或“予以告誡”。
同時必須看到,當前市場上價格違法違規行爲越來越突出,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擾亂了企業經營秩序,影響了人民生活和消費環境。爲此,必須依據價格、質量、市場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打擊違法違規行爲。這其中,很多“執法不嚴”幷非源於立法的不完善,而更多地源於執法理念陳舊,甚至還有夾雜著價格執法不作爲。
社論認為,除卻強化執法,保障公民對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權,以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之外,爲正常的價格調整建規立制,亦應成爲“綜合治理”的題中之義。比如價格調整聽證會的實施,應就聽證範圍、聽證程序、聽證結果的效力等予以法制化,使聽證有法可依,幷在程序上確保聽證代表的廣泛代表性,以及聽證過程的公開、公正和科學。對價格執法的行政處罰,也應從主要針對已擾亂價格秩序、影響民衆生活的行爲,轉向主要針對違法價格調整程序或許還未造成一定後果的違法行爲。
而在嚴密監管市場價格調整之外,更需重視的是那些壟斷經營的產品價格調整。生産經營者甚至行業協會於價格調整中的違法違規行爲,尚有行政執法部門監管、處罰,壟斷部門自身的違法對民生的影響更大,也應置於價格法治之下。保障公衆的監督權和救濟權,賦予司法機關以司法審查之責,當是“綜合治理”中更爲具體而又不可或缺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