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7日電/陳水扁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請求發還“國務機要費”有關卷證爭議案,台灣高等法院昨日更審裁定:陳水扁的聲請、抗告有理由,台北地院原裁定顯然違背釋字第六二七號之意旨,應予以撤銷,發回北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地院合議庭審判長蔡守訓表示,尚未收到高院發回裁定,等收到後再決定如何處理,會斟酌高院發回意旨,重做妥適裁定。
中國時報報道,高院昨日裁定指出,依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意旨,陳水扁有決定不公開之“國家機密特權”,並為相關機密文件之專屬持有人。
高院裁定認為,陳水扁聲請返還的扣押書證及供述證據,固然均屬合法扣押及訊問而取得,但上述書證及供述證據,在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已經陳水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絕對機密,陳水扁若已依法釋明“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北院即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法裁定。
高院認定,陳水扁依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行使“國家機密特權”,聲請發還上述書證及供述證據時,已就“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提出合理之釋明,但北院未依法審酌,僅以陳水扁核定上述書證及供述據為絕對機密,是無效的行政處分等事由,駁回聲請,顯然違背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之意旨。
高院裁定認定,陳水扁的抗告,指摘北院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