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5日電/台灣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指出,參選人政治獻金申報權責機關為“監察院”,參選人申報財產時,政治獻金應不在申報範圍,參選人如在備註欄內申報,該會予以尊重。
“中選會”昨日開放查閱“總統”大選參選人的財產申報資料,唯馬蕭財產申報時於備註欄註明政治獻金的數目,謝蘇未將之列入申報,外界質疑登記參選人於申報財產時政治獻金究竟是否需要申報。
中央社報道,“中選會”今天發佈新聞稿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若要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須先到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專戶的戶名與一般私人存款的戶名不同,例如“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姓名)、○○○(姓名)政治獻金專戶”,有變更或廢止均須經“監察院”同意。
“中選會”強調,政治獻金是屬於限制用途的專款,對於用途有一定規定,結餘款於兩年內亦須繳回“國庫”,同時“內政部”亦曾解釋,“政治獻金不能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所以其與“私人財產”是有所區別的。
“中選會”並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主管機關是“法務部”,有關財產申報的“項目”均是該部主管,“中選會”只是受理參選人私人財產申報的機關,至於受理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的機關則為“監察院”。
“中選會”說,參選人申報財產時,政治獻金應不在申報範圍,參選人如果在備註欄內申報,該會予以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