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18日電/新一屆雲南省政府首次常務會議通過修訂《政府工作規則》中規定:“省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省政府辦公廳同時建立“每日要情報告制度”,重要的媒體監督內容將作為“要情”呈報給相關領導直至省長。
自三月一日起,該省還將施行《關於省政府部門及州市行政負責人問責辦法》,明確提出,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是對行政首長進行問責的依據之一。人們普遍期待,雲南省政府的這些新規定,能促使更多地方對待媒體監督的態度更加開明。
澳門的澳門日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輿論監督,是公民對權力的監督,其本質就是民主監督。但在一些地方,“防火防盜防記者”已成為官員的口頭禪。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員還特別“憎恨”負面報道,甚至看到聽到負面報道就會“暴跳如雷”;對付新聞監督的媒體,文明的是婉言謝絕,粗暴的甚至當衆撕毀記者稿件、砸壞器材設備,甚至利用權勢對媒體和記者進行迫害和人身打擊。
其實,負面報道就是一面鏡子,可以真實地照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政府及其官員應該經常照照公衆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鏡子,對那些不敢照鏡子的官員,就應進行問責。
應該看到,隨着社會的進步和政府職能和觀念的轉型和改變,能正確對待輿論監督的地方政府正逐漸增多。江西省委書記蘇榮在今年兩會期間表示,“新聞媒體也是生產力”;廣州市委書記、市人大主任朱小丹指出:“如果自己工作出了問題,卻捂着別人嘴巴不讓說,只能歸結為私心作怪”,“能不能自覺接受輿論監督,是對我們是否出於公心、從善如流的檢驗”;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書記郭聲琨也認為“新聞輿論工作是軟實力的重要體現”;湖南郴州市轉發《關於進一步支持新聞媒體工作的意見》,表示以“更加開放的思維、更加開明的態度”支持輿論監督。
社論表示,而雲南省政府明確接受媒體監督的做法,又向前邁進一步。在輿論監督成為政府工作規則後,輿論監督就不再只是空泛,而是有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保障,保證媒體的監督權不再受制於政府的行政權。這表明,制度化輿論監督已是大勢所趨,也是保障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根本。
在尊重新聞規律,又做到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涉及到政府與媒體的雙重公信力,做到保證公民的民主權利,限制官員權力的濫用。為此,首先應允許輿論監督說錯話,防止一些官員藉口輿論監督中的一些細節不準確而予以抵制。
應明確在新聞事實總體真實的情況下,對不準確的細節之處,可通過後續報道予以完善;新聞評論則可發表各種意見,以保證言論自由。其次,應剝奪官員的法外特權,特別是官員操縱司法干預言論自由,並追究其責任。
中共十七大政治報告中明確提出:“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加強民主監督,發揮好輿論監督作用,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這就需要自覺接受媒體監督,將政府工作置於媒體的監督之下。健全對輿論監督的保障制度,正是對行政監督、司法監督、黨內監督等監督體系的有效完善,也是構成健全的民主政治及依法行政的有效機制,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社論說,對雲南省政府出台的新規定,人們普遍期待其能促使更多的地方和部門對待輿論監督更加開明,期待媒體的報道與監督權利的成為制度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