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21日電/今年春運是廣州市的一件大事,但該市部分人大代表在審議市政府工作報告時,驚訝地發現,報告中只字未提今年驚心動魄的春運。有人解釋說,報告在春運開始之前就已經完成了,但一些代表仍呼籲,政府工作報告中應該增加一些關於春運的內容。(昨日《新快報》)
新京報20日刊登的社論說,對於政府工作報告的不足,代表們在呼籲的同時,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責令行政部門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正、補充,這種程序也是現成的。
第一種辦法隱含在憲法、憲法學說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相關規定中。
表面看來,政府工作報告是由行政部門組織各機關、學者起草的,並由行政首腦提交給人大會議。法律規定人大的職責之一就是“聽取和審查”政府工作報告。審查一詞意味著判斷的權力。也就是說,各級政府工作報告的終極權威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此報告是否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人大是否通過爲據。
人大當然不是抽象的,它體現的是人大代表的意志。如果足够數量的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報告的整體或部分不滿意,完全可以通過人大內部議事程序,以人大或者常委會的名義要求行政部門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正、補充。如果足够數量的人大代表對此報告仍然不滿意,甚至可以否决政府工作報告,責令其重新起草、提交審查。
社論說,對於今年春運這樣的大事,人大代表也可以訴諸《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要求政府予以報告。按照該法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選擇若幹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衆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啓動這一專項報告程序的主導權在人大常委會手里,而人大代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請求人大常委會啓動這一程序。據此,廣州市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廣州市政府提交春運工作的專項報告。
總之,各種法律已經授予了人大代表對政府問責的權力,對於行政首腦提交的政府工作報告,人大也享有最終審查批准之權,因而,各級人大向來都要在大會上通過一個决議批准政府工作報告。這樣看來,人大代表與政府工作報告的關系是十分清晰的:如果人大代表對政府工作報告不滿意,完全有能力、有權力讓它變得滿意。
當然,人大代表也要意識到自己有這種權力,並能够理性地行使自己的這種權力。從新聞報道看,已經有過多起不同級別地方人大否决地方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的先例,人大會議否决政府年度工作報告的事情似乎還沒有發生過。
社論指出,確實,否决政府工作報告影響重大,但是,要求政府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正、補充,却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權力,這也是人大體現其作爲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地位的重要手段。其實也不必采取否决政府報告的形式,畢竟,代表不滿意的通常只是部分內容。但假如人大代表確實對政府工作報告的部分內容不滿意,那就應當啓動相關程序。
政府活動最直接的監督者是人大,人大把政府應當做的事情毫無保留地告訴政府,並以法定程序約束政府改變不合理的做法,這是人大權力,也是人大的責任。而不論是責任與權力,最終都要落實到每個人大代表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