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
中國把消滅貧窮落後,讓每個人享有充分的人權,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為不懈的奮鬥目標。中國發展人權事業的基本立場是:堅持生存權、發展權的首要地位,把發展作為第一要務,同時不斷發展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努力實現人的全面發展。
以憲法為根本依據,中國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法律制度,人權保障事業不斷法律化、制度化。
──生命權的法律保障。中國重視對公民生命權的保障。《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保障公民生命權作了基本規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出規定。根據本國情況,中國在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但堅持“少殺、慎殺”的政策,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確保死刑僅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中國《刑法》還規定了有利於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制度,以減少實際執行死刑的人數。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通信。《刑事訴訟法》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對於拘留、逮捕、搜查取証等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強制方法和手段,規定了嚴格的法律程序。《刑法》對於司法人員的刑訊逼供罪也專門作了規定。《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均不得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國務院於2003年頒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通則》規定了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各種人格權。
──平等權的法律保障。中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適用法律時,對於任何人的保護或者懲罰,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政治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選舉權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憲法和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外,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選舉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並與政黨、社會團體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一律由差額選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也由差額選舉產生;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憲法和法律還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選舉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出版、社團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為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提供了法制保障。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通過強化政府信訪工作責任來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利。
──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為了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保護和管理境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依法保護境內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1994年國務院還頒布了《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障。《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和促進了就業,合理界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等法規、規章,保証了勞動者在養老、失業、患病、工傷和生育等情況下能夠享有必要的物質幫助。《殘疾人就業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法規和規章,對不同類型弱勢群體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給予特別保護。
──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的法律保障。《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物權法》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加強對特殊群體的保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規,規定對城市貧困人口和農村無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人贍養、撫養、扶養的農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規,規定了國家對退役和傷亡軍人及家屬的撫恤優待制度。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受憲法和法律保護。《義務教育法》強化了國家保障義務教育實施的責任,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憲法》還規定,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中國參加了22項國際人權公約,其中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核心國際人權公約。中國政府認真履行所承擔的相關義務,積極提交履約報告,充分發揮國際人權公約在促進和保護本國人權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中國不斷加強經濟立法和相關立法,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
──民事法律制度。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中國把財產權的確認、變更、行使、流轉、消滅和保護規則作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和《物權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債權制度和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物權制度,確立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及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的原則,形成了各種所有制經濟合法共存、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
──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中國市場主體法律制度經歷了以所有制為導向向以組織和責任形式為導向的立法的轉變,適應了市場經濟對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商業銀行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確認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公司投資者和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制度基礎。《企業破產法》建立了規范市場主體退出的破產制度。中國還建立了法律、財務、信息咨詢等大批市場服務組織,完善了市場中介組織法律制度。
──市場管理的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了市場競爭行為,促進了壟斷行業的改革,加強了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並相應地確立了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並存的法律救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建立了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証產品質量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立了有利於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險法》、《証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立了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價值取向的行業監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直銷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規也有效規范了市場行為。
──宏觀調控的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大特點。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作用的同時,為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預算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價格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對相關領域進行宏觀調控依法作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為保持幣值穩定、化解金融風險、保証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統計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科學決策提供了法律基礎。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建設,有效地發揮了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提高了宏觀調控水平。
──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通過制定《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以及出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一批行政法規,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保護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國採取了司法審判與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協調運作”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機制。司法審判在知識產權執法保護中居於基礎地位,發揮主導作用。執法機關依法主動查處和依當事人請求居間處理相結合,為當事人提供了可選擇的途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
──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中國將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確立為基本國策,不斷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制定了《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9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煤炭法》、《電力法》和《清潔生產促進法》等17部資源節約和保護方面的法律。出台了與環境和資源保護相關的行政法規50余件,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660余項,國家標準800多項。建立健全了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以及自然資源的規劃、權屬、許可、有償使用、能源節約評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國十分重視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締結或參加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京都議定書》、《生物多樣性公約》、《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等30多項國際環境與資源保護條約,並積極履行所承擔的條約義務。
──對外經貿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對外貿易法》等一系列法律,為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提供了多種模式或組織形式,充分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開展經貿活動的合法權益。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通過修訂《對外貿易法》,進一步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健全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建立起符合中國特色的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和對外貿易促進體制,並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貿易救濟制度,完善海關監管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確立統一、透明的對外貿易制度。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入世承諾,中國對利用外資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全面清理。六年來,共對887件對外經貿領域內的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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