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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台商 違規投資2千萬美元 只罰5萬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05 08:59:08  


  中評社香港3月5日電/“行政院”本周利多將落實大赦台商具體措施!“行政院”會今天可望宣布具體措施,在不修法前提下,由“經濟部”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把現行違規投資金額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裁罰五萬元的最低罰,大幅放寬為違規投資二千萬美元以下均適用五萬元最低罰。 

  登陸投資40%上限 可望修改 

  同時,為吸引台商回台、資金回流,“行政院”研擬修改行政命令,彈性放寬企業登陸投資百分之四十上限,據了解,若一切順利,最快今天可望對外宣布,落實兩岸經貿鬆綁的美意。 

  “行政院”研擬修改“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彈性調整企業登陸投資百分之四十上限,將現行依個別企業淨值計算的投資上限,改為以“企業合併淨值或個別企業淨值”較高者計算投資上限;投資超限或瀕臨上限者也可以未來一年在臺灣新增投資來擴大基準。 

  在大赦台商部分,依據現行法令,除非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違規西進台商無法完全免罰,必須依違規投資金額不同,被處以五萬元至二千五百萬元罰款。按照目前裁罰基準,適用新台幣五萬元最低罰款者,僅限於違規投資金額未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的台商。 

  禁止類投資 不在大赦範圍 

  “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二月底邀集“經濟部長”陳瑞隆、“經建會”主委何美玥、“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等相關部會首長開會研商;與會首長多認為,前三次大赦台商都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修法時效非“行政院”能掌握,因此決定此次大赦將在不修法前提下,對台商從輕處罰。讓違規西進台商“輕罰”過關,不過,隸屬“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不在大赦範圍。 

  基於輕罰考量,台商違規投資金額在二千萬美元以下者,可望一律處以最低罰款新台幣五萬元;違規投資金額超過二千萬美元、未達一億美元者,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罰款;違規投資超過一億美元者,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處理。此外,可能會附加台商需回台投資但書,至於回台投資金額下限,仍待召開“行政院”會後,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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