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六份恐怖“黑名單”
據悉,美國政府目前手中攥著六份恐怖主義黑名單。
名單一:“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在恐怖主義黑名單中,這是最引人注目、影響最大的,它是根據美國《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六條的規定,由國會授權國務卿制定,其標準就是“向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反復提供支持”。從1979年啟動以來,名單基本穩定,其間只有三個國家有變動。一個是南也門,1990年因為和北也門合並,這一國家不復存在。另一個就是伊拉克,1982年因為兩伊戰爭中與美國合作,被從名單中移出,1990年入侵科威特後又被加入,2003年因為薩達姆政權被推翻,被解除與恐怖主義相關的一切制裁。還有一個就是利比亞,美國國務院2006年宣布,美國已決定恢復同利比亞的全面外交關系,重新開放駐的黎波裡使館,並將利比亞從“支持恐怖主義國家”的黑名單中刪除。
名單二:“特別認定的恐怖主義分子”。它產生的法律依據是《緊急國際經濟權力法》,1995年1月25日由時任美國總統克林頓頒發行政令並啟動。與上一個名單不同,這一名單針對的不是國家,而是個人以及實體,“入選”的標準是威脅中東和平進程。黎巴嫩真主黨遊擊隊的幾個主要領導人包括總書記納斯魯拉、最高精神領袖法德拉拉和巴勒斯坦哈馬斯已故精神領袖亞辛等,都是這一名單中的重量級人物。2007年8月15日《華盛頓郵報》的一篇文章透露,美國政府準備將伊朗伊斯蘭革命衛隊列入恐怖主義黑名單,也是指的這一名單。
名單三:“外國恐怖主義組織”。這是1997年10月美國國務院公布的。“入選”標準有三:從事恐怖活動的外國組織,並威脅到美國公民的安全或者美國國家安全。最初被列入這一名單的組織有30個,包括黎巴嫩的真主黨遊擊隊和巴勒斯坦的哈馬斯、傑哈德等。9.11事件之後,這一名單上的組織有所增加。
名單四:“特別認定的全球恐怖主義分子”。2001年9月23日,針對9.11恐怖襲擊後的新形勢,布什總統發布行政命令,宣布凍結一系列恐怖分子以及支持這些恐怖分子的個人和實體的財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這一名單。這一名單的法律依據和第二個名單一樣,都是《緊急國際經濟權力法》。目前,這一名單包括的個人以及實體有300多個,其中,與基地組織有關的個人以及實體居多。
名單五:“特別認定以及應受到財產凍結的個人”。反恐戰爭以來,為方便起見,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將以上四個恐怖主義黑名單合並,形成一個總名單(名單五),即“特別認定以及應受到財產凍結的個人”名單。顯然,這一名單只是財政部為了執法的方便而做的文件集成,並稍有增添。之所以說稍有增添,是因為在這個名單中,還包括了因為毒品問題以及其他問題遭受制裁的個人以及實體。制裁項目多達14項。
名單六:“應驅除的恐怖分子”。它是根據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第411條制定的。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國務卿應與大法官協商、或者應大法官之請,認定恐怖主義組織。其目的是加強移民管理,防范恐怖分子進入或滯留美國。凡是與名單中的恐怖主義組織有牽連的個人,都不得進入美國。如果此人已在美國,也應被驅逐出境。由於此名單是加強移民管理,與經濟制裁無關,因此與上述幾個名單不同,這一名單不由財政部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管理,而是由國務院管理。
美國制定這些恐怖主義黑名單,除了進行政策宣示之外,最主要的一個目的,就是對被指控進行恐怖主義的國家、組織和個人進行制裁。由於各名單依據的法律條文不同,制裁的項目也有差異。像前四個名單,主要是進行經濟制裁,包括相關的資產凍結以及交易活動的禁止。其中,對恐怖主義活動的國家支持者制裁最為嚴厲,主要有四項:禁止對其進行武器銷售;對其實行雙重用途項目的出口控制;停止對其進行經濟援助;進行其他形式的經濟制裁,包括阻止國際金融機構對其貸款、取消其外交豁免權、取消其銷往美國商品的零關稅待遇等。可見,名單服務於制裁的目的,制裁的需要不同,就會有不同的名單。同樣的道理,9.11之後,國家安全成了頭等大事,移民管理成為重中之重,因此,就出現了以移民管理為主旨的最後一個恐怖主義黑名單,即“應驅除的恐怖分子”名單。
外交事務極其復雜微妙,大部分時間會有不止一個外交議題,相互之間也很難說孰輕孰重,這時分門別類的恐怖主義黑名單就可以為美國外交的“輾轉騰挪”提供寬泛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