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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回答記者關於“中國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中評社圖片 |
中評社香港3月16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司法公正”問題昨天接受中外記者集體采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回答記者關于“中國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時說,中國憲法對公民權利做了明確規定,共有二十幾項,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論自由。
據人民網報道,張軍指出,我國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規範下有自由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這是毫無疑問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議、向國家提出有關批評意見,受到憲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他說:“至于記者提到的一些具體的事件,有些我幷不了解。如果按照您所講的情况,包括批評奧運的情况,包括講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氣、發發牢騷,沒有任何問題,肯定會受到法律保護。我想,全中國人民都深切地體會到這樣一種行使權利的自由。”
張軍同時指出,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幷不是說隨便地侮辱他人、誹謗他人就不受法律監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格權、名譽權,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侮辱誹謗,情節嚴重的,是公訴案件,如果情節不嚴重,起訴是不會按犯罪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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